上海带押过户政策
上海带押过户政策:
1、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从政策上无缝衔接了法律关于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相关规定,分别明确了法律施行前、施行后关于抵押期间抵押的房地产申请转移登记的要求和程序;
2、为不动产“带押过户”提供了政策依据,解决了申请人需要先筹集资金归还贷款、办理不动产抵押注销的资金成本问题,又防止了金融机构担心抵押权落空的金融风险问题,实现了大幅度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间、减成本;
3、上海市通过印制宣传册、设置“带押过户”专窗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更多的金融机构和办事群众,选择“带押过户”业务,扩大业务面,提高业务办理量。同时,各区登记中心要积极探索、善于总结,在实践中推出新经验,发现新模式。
办理二手房带押过户,需要满足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房屋产权要求:交易的房产必须是个人名下的房产,只能是个人二手房交易,公司产权的房产不允许进行带押过户交易;
2、买方要求:买方必须是全款或者办理的是个人住房商业按揭贷款;
3、卖方要求:卖方未结清的贷款必须是商贷,或者是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部分的组合贷;
4、抵押要求:所交易的住房在当地商业银行仅存在一次有效抵押,属于二次抵押状态的房产不允许进行带押过户。
综上所述,上海带押过户政策是指存在抵押的房产,不用提前还清贷款就可以完成交易、过户。主要形成抵押权组合、新旧抵押权分段、抵押权变更等“带押过户”模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二十四条
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