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可以变革吗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可以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进行变革。
1、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2、实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3、农村土地三权分立,包括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
4、土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承包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经营权可以由集体成员或其他单位、个人取得。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历史演变:
1、土地改革时期,实行了土地的平均分配,确立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
2、合作化时期,推行农业集体化,成立了农业生产合作社;
3、人民公社时期,土地归公社所有,实行集体经营;
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将土地承包给农户,恢复了家庭经营;
5、新时期,深化农村改革,探索土地流转和集体经营。
综上所述,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以家庭承包为核心,采用统分结合的双层体制,实现土地三权分立,即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承包权属于集体成员,而经营权可由集体成员或其他主体取得,体现了国家政策对农村经营方式的灵活调整与改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衍生问题:土地三权分置是什么时侯提出的?土地三权分置是2014年12月提出的。从当前实际出发,实施“三权分置”的重点是放活经营权,核心要义就是明晰赋予经营权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能。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三权分置”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