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公证有什么作用
公证具有下列三方面的基本法律效力。
1、证据效力。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强制执行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必再经过诉讼程序。
3、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效力。公证的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国际惯例以及当事人的约定,特定的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证明才能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反之,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和国的现行公证组织是,在直辖市、县(自治县)、市设立公证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市辖区也可设立公证处。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证职能。公证处由公证员、助理公证员组成。根据需要,可以设主任、副主任领导公证处的工作,但主任、副主任必须由公证员担任,并且必须执行公证员职务。
一切公证行为由公证员办理,助理公证员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行为。公证处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公证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司法部通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检查监督全国公证工作。
公证书不仅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还具有域外法律效力。因为,公证书是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可靠的司法证明文书,被广泛地运用在国际交往中。
在国际上,公证书得到了广泛的承认,在域外也具有法律证明力,是进行国际民事、经济交往不可缺少的法律文书。这是公证证据效力在空间上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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