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哪些?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条规定是工商执法中地域管辖的依据,但实践中,对颇有争议,概括起来,分为广义说和狭义说,前者认为“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着手地、实施地、经过地、结果地,即包括了实施违法行为的各个阶段所经过的空间。

而后者认为,“违法行为发生地”仅指违法行为实施地,不包括其他地方。 从比较权威的解释来看,《行政处罚法》出台后,全国人大法工委编写的有关行政处罚法的释义中对“违法行为发生地”作了广义上的理解。

所以,不论是行政执法机关,还是司法机关,一般以此为依据解释“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含义。从广义上理解有利于案件的查处,避免违法行为陷于真空地带而得不到及时惩治。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实践中也应从广义上理解“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含义。

扩展资料

从行政处罚的角度来讲,例如一车不合格产品由广州运到北京。

1、违法行为实施地的行政部门有权管辖,也就是收货和交货具体履行地的行政部门有权管辖。行政处罚首先考虑的是地域管辖权,北京和广州两个违法后果产生地的行政部门有权管辖,至于运输过程,一般除了运政部门其他行政部门无权在路上拦车检查,但是运政部门不查不合格产品 。

2。 违法行为人注册地行政部门有权管辖,也就是这批不合格产品的买、卖双方的注册地行政部门有权管辖,

3、行政处罚的原则之一,没有社会危害的,按《行政处罚法》免于处罚。若运做一车不合格产品从广州运到北京,没有交付给客户,自己知道错了再运回来,或者就地销毁。一般途经地不予处罚

所以,实践中行政处罚的管辖权一般是“实施地和结果地”,重点在实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