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湖工业遗产群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溪湖工业遗产群的保护利用,更好地留存历史,传承文明,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展示近现代采煤冶铁先进技术,促进经济建设和旅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溪湖工业遗产群和本市行政区域内其它与本溪湖工业遗产群相关的工业遗产的保护、管理、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本溪湖工业遗产群是指分布在溪湖区范围内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为核心的工业遗产。
本溪湖工业遗产包括物质工业遗产和非物质工业遗产。物质工业遗产主要指厂房、矿场、仓库、办公用房、桥梁道路等运输基础设施,以及与之相关的生活设施和生产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办公用品、图书档案、商标徽章、文献手稿、影音资料等;非物质工业遗产主要指生产工艺流程、原料配方、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溪湖工业遗产群保护利用工作的领导,成立领导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专家委员会,统筹协调解决重大事项、重大问题。第五条 市文化旅游部门为本溪湖工业遗产群保护管理机构,承担本溪湖工业遗产群的普查认定、制定实施保护利用规划、组织科学研究和对外宣传等文物保护职能。第六条 本溪湖工业遗产群所在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做好本溪湖工业遗产群保护利用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保护部门应当配合做好本溪湖工业遗产群的文物保护、规划建设和生态保护工作。
市住建、工信、财政、公安、林草、交通、水务、科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履行相关责任。第七条 本溪湖工业遗产群的保护利用应当坚持尊重历史、保持原貌,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第八条 本溪湖工业遗产群所有权人、使用人为本溪湖工业遗产群的保护责任主体,承担日常维护和管理职责,接受和配合本溪湖工业遗产群保护管理机构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本溪湖工业遗产群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溪湖工业遗产群的保护利用和日常管理经费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管理机构应当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专项资金并多渠道筹集资金。
用于保护利用和管理的拨款、事业性收入、捐赠赞助的财物,应当依法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第十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本溪湖工业遗产群的保护利用项目,收益应优先用于文物保护,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本溪湖工业遗产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保护意识。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本溪湖工业遗产群的义务和劝阻、制止、检举破坏本溪湖工业遗产群行为的权利。
鼓励和支持文物保护志愿者、相关研究学会等团体参与本溪湖工业遗产群文物保护、学术研究等相关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保护本溪湖工业遗产群以及在相关科学研究、文史创作、资料整理、拍摄留存等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本溪湖工业遗产群保护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纳入国土利用空间规划和全域旅游规划。第十三条 定期开展本溪湖工业遗产群及其相关的工业遗产普查工作。市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普查办法并组织实施。普查结果应当告知所有权人、使用人,并提出保护名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 本溪湖工业遗产群分为重点保护对象和一般保护对象。
本溪湖工业遗产群本体及相关的同时期设施设备、建筑物为重点保护对象。
本溪湖工业遗产群所在厂矿企业区域内除重点保护对象外,其它与其相关的工业遗产为一般保护对象。
本溪湖工业遗产群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保护对象进行认定并设置保护标志、介绍说明。重点保护对象应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设置界桩。
一般保护对象不得擅自拆除,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拆除的,由本溪湖工业遗产群保护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五条 本溪湖工业遗产群重点保护对象修缮、改造工程,除应符合建设工程相关要求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文物保护工程规范。一般保护对象修缮、改造工程,应当遵循保持外观风貌的原则,修缮、改造时本溪湖工业遗产群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给予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