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理的依据是什么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中华人民***和国林权证》是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依据。
2、未取得《中华人民***和国林权证》,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以林业“三定”时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林权证及其之后依法变更的林木林地权属证书作为处理依据。
3、未取得《中华人民***和国林权证》,跨县级行政区域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以土地改革时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作为处理依据。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中华人民***和国林权证》是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依据。
2、未取得《中华人民***和国林权证》,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以林业“三定”时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林权证及其之后依法变更的林木林地权属证书作为处理依据。
3、未取得《中华人民***和国林权证》,跨县级行政区域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以土地改革时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作为处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