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人引起被害人旧病复发应该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恶势力权钱勾结无耻制造九江冤案, 小市民无辜含冤如何雪洗一生清白? ——九江版“慕尼黑阴谋”背后的真相,媒体的趋炎附势和助纣为虐更令人发指 1938年9月,英法为保全各自利益,企图祸水东引,不惜在慕尼黑与德国媾和,以周边弱小国家捷克的领土主权为牺牲品和代价,以取悦、满足当时野心勃勃、侵欲正旺、贪得无厌的法西斯德国,进而制造了令世人唾骂、举世震惊的“慕尼黑阴谋”,企图以割让捷克的苏台德区换取自身的和平;不料这样一幕宰割他国的历史悲剧,居然会在一国境内,手足相残般疯狂重演,不能不让一个爱国爱民的热血青年为之动容、心恸甚至心寒与绝望!近年来,随着政府政绩邀功作风的愈演愈烈和形象工程的与日俱增,中国社会不断上演着一幕幕政企沆瀣一气、权钱无耻勾结的闹剧,江西九江更是在此方面表现的无法无天、肆无忌惮,堪称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空前绝后!平民百姓的正当合法权益惨遭漠视,只能可悲的沦落为冠冕堂皇的“招商引资”的牺牲品和替罪之羊;甚至成为谄媚、取悦恶兽、大肆招揽生意的可怜诱饵。一旦政府官员摇身变为身着“人民公仆”之楚楚衣冠,道貌岸然却磨刀霍霍向猪羊的“刽子手”的时候,这个社会将会是何等的可怕,杀人于无形之中,食人于顷刻之间,令人猝不及防。更可怕的是,当那些政府的管家、人民的喉舌——唯一可为人民帮腔说话的新闻媒体都向权势聚拢、倾斜、大献殷勤的时候;当这种趋炎附势的丑态一览无遗,为官员表功的丑恶嘴脸表现的淋漓尽致的时候,无异于给百姓的伤口撒盐、落井下石;更无异于助纣为虐、火上浇油。平民百姓一旦无辜遭受侵害,最后一道救济之防线都崩溃了,但凡遭受权利被侵犯的厄运,还能指望何处诉说、如何救济?在强大的势力和要挟面前,受害者只能是敢怒而不敢言、逆来顺受。 据悉,无辜受害者窦某家住九江市开发区杭州路,在自家鱼塘养了数量可观的龙虾;九江市政府在征收窦某住所所在地附近居民的大片土地(原为鱼塘),后交由广东联泰公司进行开发,该公司蒋玉堂填平后,四五年弃而不用,荒而不建(我国房产法明文规定,开发商占用土地一年以上不开工建设的,政府应该收回其土地),引起当地群众不满,舆论一片哗然;无奈之下,政府只好以数十里的围墙将所征收所圈土地严严实实地围起,试图遮羞,欺上瞒下;致当地以土地赖以生存的村民无经济来源,怨声载道。2006年6月,因该公司疏于管理,其公司员工成群结队屡次带着大号的捞虾工具在窦某的鱼塘偷虾,因尝到甜头而肆无忌惮,且数次均被窦某发现,窦好言相劝并最后给出警告,这些盗贼却置若罔闻、屡禁不止。本来该公司员工下班后按常理该由水泥大道回家,缘于惯于偷盗的劣根,却特意绕弯拐向鱼塘小路,目的动机相当明显,就是想图个不义之财——体肥肉嫩的龙虾。 6月22日,陈某、夏某、黄某、郑某再次作案盗虾,连附近居民都看不下去,居民胡某下班发现又是这几个偷虾者拿着工具在鱼塘捞虾,气愤至极,遂见义勇为,骑摩托车追赶,直至将其抓获,后随即与窦某取得联系。窦按耐住极度愤慨的情绪,认为这事得有个了结,不能长此放任其偷盗下去,否则自己的经济利益将无法得到保全,损失将十分巨大。为保持证据和现场,窦某遂将几个小偷控制;当时因离警署有二三十里路,交通十分不方便;加上处于好心,不想将事情闹大,意欲双方协商解决,也无意把这些小偷交警察进行处罚,以给其更好的改过自新的机会(窦某事后幡然悔悟,认为都是不懂法律加之一时冲动惹得的祸,更不该善良、心软);打算先将这些赃物和小偷交给广东联泰公司见证和处理,并欲与其就经济损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其间,因人手不够,遂让附近居民王某、李某帮忙看住四位小偷。联泰公司派代表邱某、郑某、林某前来协商。当看到人证物证俱在,理屈词穷的联泰公司一方自知理亏,却又想百般逃脱疏于管理致使公司员工旧病复发、重操旧业、死性不改的偷盗恶习的责任;联泰方一味死角蛮缠不讲道理,致使窦某出于善意协商的良好愿望单方面搁浅和宣告流产;不可理喻的是,联泰方(该公司从来以霸道、蛮横著称,以杀人斗殴闻名,曾在南昌就因欺压当地居民,引起居民的不满和反抗斗争,直至使用器械伤人,致数人死亡的恶劣事件,该公司仅以几万元将事故平息,进而不了了之。该公司可能是由于每次行凶均未受到应得的惩罚,尝到了甜头,更加胆大妄为,进而无法无天、肆无忌惮、变本加厉地继续欺行霸市多年,劣迹斑斑全身。这些堪称对打家劫舍之事已是信手拈来、家常便饭、司空见惯的恶徒)还仗势欺人,认为自己财大气粗,有市政府作靠山和后台,得寸进尺、盛气凌人地爆粗伤人,进而由口角发展到动粗、起手来。强词夺理道:“不就是几个虾吗,能值几个钱,你的鱼塘还是我们的呢……”当时协商和斗殴之际,窦某均不在场,系王某出面与联泰方进行沟通的。斗殴过程中,双方互有受伤。后联泰方所派代表因拉不下面子,认为不但理亏而且颜面尽失,遂回去纠结了二十几辆车,三百多名公司员工前来窦某家进行报复性寻衅滋事,联泰方的员工用铁棍行凶,致使无辜旁人李甲(化名)、盛乙(化名),被盗者窦丙(化名)莫名其妙地受伤(其中,李甲花去医疗费用近万元;窦丙经司法鉴定为轻伤乙级,花去医疗费用数万元)。其间,为防止被控制的盗贼打电话纠结人员进行报复,李某遂将郑某的手机暂收保管,因系躲避联泰行凶集团的追杀,奔跑途中不慎将该手机摔坏。虽双方均有伤情,但识大体的窦某等人还是主动赔偿了联泰方的伤员医疗费用和损失。不料好心没好报,这些人却恶人先告状,将被害一方窦某等告上法庭。 随即,市政府作出批示,认为该案涉及到招商引资的成败,应从严从速处罚“不懂事”的群众,以便向联泰交代和示好。在法庭并没有详细审查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快刀斩乱麻般草草结案,分别判处受害人窦某非法拘禁罪,王某故意伤害罪,更冤的是李某居然莫名其妙地被判抢劫罪。判决出来后,社会一片哗然。当地新闻媒体(《九江日报》)更是不分青红皂白和是非曲直,兴许是为了邀功请赏,或许是处于趋炎附势,竟昧着良心弯曲报道,极为失实的大肆渲染案件本身影响的恶劣程度,相当夸张地为当地警方、检方和法院进行歌功颂德,对于案情经过却是轻描淡写,对于联泰公司为何激起当地民愤,缘何遭到当地群众的反抗则更是不闻不问,不曾提及和报道。当今我国的诸多热点刑事案件的进展,哪个不是新闻媒体从中起到巨大的监督和推动作用?无论是闹的沸沸扬扬的“许霆案”,还是让人触目惊心、不寒而栗的“嫖宿幼女案”抑或是悬念迭起终而尘埃落定的“罗彩霞案”……一个个案件受害者最终的公正待遇的获得,实质正义的实现,新闻媒体无不在其中推波助澜,立下了汗马功劳;而九江日报社的可耻行径无疑是为新闻界抹黑,进一步助长恶徒们的嚣张气焰。更令人发指的是,在看守所错误地延长执行刑罚后,公安机关做贼心虚,电话警告、要挟窦某不要继续上诉或提起再审。 人们不禁要问,窦某等明明是被害方,却为何被打成被告?天理何容?公道何在? 为何说窦某等系被害的弱势一方呢? 其一,本案的起因系联泰公司对臭名昭著、恶习难改的员工管教无方,其员工多次偷盗窦某及其亲属窦丙的私家鱼塘龙虾引起,给窦某造成相当的经济损失。联泰公司及其员工系侵害行为人(盗窃者),窦某及其亲属窦丙系不折不扣的受害者(经济受损人)。在一连串的被盗事件中,窦某等人明显是受害者,是弱势一方。 其二,此次联泰公司挑起的寻衅滋事事件,在整个过程中,联泰公司动用和纠结的是沆瀣一气的二十几辆车,三百多名的员工,使用的是铁棍等器械凶器,而窦某等作为普通市民,一无巨大的集团财力作支撑,二无如此蔚为可观的防卫人数,更无什么政府机关撑腰支持;所以,联泰公司比起窦某个人,无疑具有压倒性的明显强势和优势,而窦某等明显处于弱势。 第三,械斗过程中,窦某等虽能可顽强地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小范围、临时性应激抵抗,可是面对来势凶猛的联泰公司三卡车凶手,终究只能逃跑和躲避;最终,无辜者李甲、盛乙,被盗者窦丙等人莫名遭受铁棍殴打直至鲜血淋漓,身负重伤,入院急救治疗。由此亦可以看出,窦某等人在此次事件中明显系弱者身份。 大家都知道,公诉案件并不需要当事人(被害人)提起诉讼,只要发现有人受到侵害,公诉机关/侦查机关就得自动启动立案侦查程序;为何九江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仅对弱势的受害方窦某等群众个体立案侦查,而对拉着二十几辆车,三百多名在光天化日之下、肆无忌惮地行凶,致使无辜者李甲、盛乙,被盗者窦丙莫名受严重侵害的联泰集团却不闻不问?揪出凶手、惩戒罪犯理应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天职所在,为何仅对市井小民严厉查察、立即生效,丝毫不放松,不手软,事发之后立即侦查起诉;而对财大气粗的恶势力集团却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难道系自身机关的无能抑或是确实鞭长莫及? 本案中还有一下令人匪夷所思的疑点: 1.判决书中,三被告均以故意伤害罪被提起诉讼,而结果窦某却莫名的被定为非法拘禁罪,李某也是奇怪地被判抢劫罪。 2.窦某的罪名难以成立。根据判决书的显示,并无证据证明窦某等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非法拘禁行为,无证据证明有此行为的故意和侵害结果;同时,并未对非法拘禁罪做相关的解释;未提供证据证明是否采取暴力,是否限制人身自由,更未证明拘谨地点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长度(根据我国司法解释,一般为二十四小时)。窦某抓住盗贼并控制他们的时间极短,而且是处于保留证据的需要,并无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主观故意,并且没有对所抓住的小偷实施殴打等暴力手段;附近居民证人已指证联泰公司员工曾多次偷虾作案;当时抓住小偷的具体情形如何,判决书中并未交待就草草结案,不乏有草菅人命之嫌。判决书对窦某的犯罪事实构成说理部分严重欠缺,这是本判决作为刑事判决存在严重不足和相当马虎了事的地方。 3.李某抢劫罪不成立。因判决书中并无证据证明李某本人在收取他人财物时,其本人实施了暴力行为或以暴力相威胁。是否采取暴力或采取何种暴力形式,检方并未举证,更无说明,故无法支持该罪名的成立。 4.该事件本身仅是一起违法群体斗殴事件,判决书中并未说明采取暴力手段(动手)之孰先孰后;更不排除作为弱者一方的窦某等人只是为使个人或集体的生命安全免受正在发生的侵害而依法采取必要的正当防卫措施的可能性。 5.九江市看守所并未严格按照判决书执行窦某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书规定执行时间为2006年8月2日至2007年4月1日(应执行八个月),而九江看守所却将窦某服刑从2006年8月2日服刑关押至2007年4月25日(实际执行了近九个月);窦某等只是控制住几个小偷二十分钟左右就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那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知法犯法、错误地将窦某多关押了二十五天,又该受到如何的惩罚,对窦某难道就不该进行国家赔偿?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允许其他公民私人限制,难道只允许国家剥夺,而且是成月成月的剥夺?考察该行为,是否应该按照或比照《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刑罚执行人员(负责人)进行处罚? 6.在窦某刑满释放后,听说窦某对所含冤情和判决不服,准备上诉和提请再审,一周姓公安局长竟然打电话到家里要挟说,“没判十年八年的就算好的了,还想上诉……”。这不但说明控方的心虚,也暴露了一定的勾结内幕;此种恫吓行为,是荒谬的,只能骗骗法盲,因为法律鼓励公民上诉,《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即“上诉不加刑”原则)。考察该行为,是否应该按照或比照《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的“打击报复证人罪” 对周姓恐吓人员进行处罚? 暂且不论法院的判决何其的不公正,就是这样一份不公正的判决都无法指望得到公正的执行;窦某被监狱白白多关押服刑25天,难道不应依法对其进行国家赔偿吗?由于受到严重的不公正待遇,窦某一直匪夷所思,百思不得其解,内心相当的矛盾和纠结,在悲愤交加的作用下,夙不能兴,夜不能寐,整天在威胁、恐吓、失眠、恐惧中度过,身心受到极大的刺激和伤害,无法过上正常人的生活,生活中布满了本不该有的阴影。当今社会,有多少人因为见义勇为,因为挺身而出与恶势力作斗争、抓小偷,最终落得个身败名裂、身首异处甚至家破人亡的惨烈恶果;这是何其之不正常的社会状态?做好事不留名也就算了,为义举却最终沦为被告、落入高墙,这又是多么令人难以置信、荒谬与滑稽的社会风气?但愿窦某的悲剧不会重演,希望他的悲惨教训能引起社会的警醒、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视,促进不良社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改革;倘若如此,窦某一人的牺牲与损失,有何足挂齿,值了! 值得指出的是,刑法是保护公民生命财产权利最为有力的法律,同时刑罚又是对罪犯进行最严厉处罚的手段,动辄剥夺公民的生命抑或自由;而这两项均被认为是公民最宝贵最重要的权利,一旦执行就无法恢复,所以,定罪量刑不得马虎,不可视之儿戏;所以,才会要求慎用刑法,少用刑罚;所以,才会实行严格的刑事证据制度,不得马虎判案,不得轻易成刑。据此,国家为以防万一,以补救那些错判、重判案件的受害者,特意规定和设置了国家赔偿制度,对那些被错判、被重判的受害者进行象征性的经济赔偿。刑法和刑罚理应严格遵循“谦抑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遵循严格的证据规则,必须要形成严密的证据锁链方能定罪量刑;更不宜过多采信自证(因为不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而必须要有足够的佐证和旁证。本案判决书中,大多支持法官作出上述判决的证据仅为窦某、王某等人的招供(自证),而没有其他如作案工具、作案时间、侵害主体、侵害客体、侵害结果等相关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进行印证和旁证。这在法律文书(判决书)的制作上是严重站不住脚的违法行为。 如果仅仅为了“招商引资”这一形象工程,而必须要以牺牲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代价,这样的政绩工程、这样的招商引资还有何意义?奉劝上级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对联泰之流一般的流氓恶霸势力绳之以法,一网打尽,不能再让其逍遥法外,为所欲为;否则联泰之流祸患群众生命安全是小,扰乱国家发展稳定是大!我是非常用心回答的,请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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