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了一辆抵押车,如果被原车主偷走了,他犯法吗

原车主是犯盗窃罪的。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扩展资料:

原车主偷走案例:

今年9月,济南警方一则悬赏征集以王某为首的“郑店帮”涉黑恶集团犯罪线索的消息,引发市民的高度关注。“郑店帮”案,背后又有着怎样的案情?19日,历下警方通报介绍,该案嫌疑人王某从一名普通的出租车司机变为涉黑恶犯罪集团首犯。

其在济南的10年间,通过拉拢老乡,形成了稳定的组织体系“郑店帮”,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盗窃抢劫,无恶不作,极大地损害了群众的合法利益,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历下警方重拳出击,历时半年,打掉这个以王某为首的30人涉黑恶犯罪集团,

2018年1月22日,历下警方接受被害人李某某报案称:先前从王某等人手中以10.5万元的低价购买一辆银行抵押的黑色迈腾轿车,但该车因手续不完备无法正常使用,随后李某某又委托王某等人帮忙出售此车,在出售过程中该车被盗。

民警围绕王某及其周围人员进行排查,确定了盗窃黑色迈腾轿车系张某智所为,顺此线索排查,民警又发现了一个重要线索——张某智系在科院路派出所辖区伙同王某等人寻衅滋事的在逃嫌疑人之一。

2018年7月25日,历下警方将张某智抓获。“盘踞”出租车行业,“一呼百应”历下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武延兵介绍,随着深入调查,抽丝剥茧,历下警方却发现这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偷车案件,展现给警方的是一个以王某为首的,

张某文、张某智、张某滨、孙某东、夏某运为骨干的涉及30余人的涉黑恶犯罪团伙。该团伙为首人员王某,2008年从原籍德州乐陵郑店来济开出租车,运营不错,收入颇丰,后乐陵郑店老乡均来投奔他,

王某在某出租车公司挂靠20余辆车,投奔来的老乡先是以开出租为主业,在济南出租业内形成了有一定影响力的“郑店帮”,有了稳定的组织体系。之前,该犯罪团伙通过长期隐蔽发展,依靠经营饭店、商务酒店、出租车公司为经济来源,逐步完成资本原始积累,形成了企业化的管理和经营模式。

其间,以招聘饭店酒店服务员、招揽出租车司机,发展成员***计30余人。卖抵押车再抢回,当买家面“演戏”该团伙初期以扰乱公***秩序、寻衅滋事为主,近一年来逐渐“转型”,向抢劫、敲诈勒索、盗窃等犯罪发展。为达到非法敛财获取利益的目的,该团伙连续作案、多次作案,社会影响恶劣。

2017年9月到2018年1月间,犯罪嫌疑人王某、张某文、张某滨、夏某运等人***同商议,由王某出资购买银行抵押车辆,购车后装配定位器并预留一把车钥匙,将该车出售后,再将车辆偷回;或者是通过夏某运在网上发布出售抵押车信息,

并伪造该车的相关手续,待购买人来济南交易时,骗取购车款后再纠集人员将车抢回。为了让买家感到迷惑,王某等均分两组轮流“演戏”,第一组负责通过网上发布消息,吸引买家来购买抵押车辆,然后择机进行交易;

第二组人,则在买家付款后,突然出现在交易现场,公然说车辆涉及抵押,将车辆抢走,让买家误以为陷入纠纷。历下警方调查发现,该团伙以虚假出售抵押车名义,在将车卖出后或交易过程中以盗窃、抢劫、诈骗等手段将抵押车抢回、偷回、骗回。

卖车行为6次,其中一辆大众途观车就被反复卖了3次。目前,以王某为首的犯罪集团,已被历下警方捣毁。自2018年7月25日以来,历下警方已抓获该集团违法犯罪成员29人,其中逮捕21人,取保候审8人,初步查实涉及的抢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盗窃等刑事案件9起,涉案财物价值200余万元,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济南时报-专买抵押车,倒手后不是偷就是抢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