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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称掌控资产80亿
“金融大鳄”合同诈骗1亿8
国洪起获刑15年
6月22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国洪起特大合同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国洪起犯合同诈骗罪
,诈骗数额达1.8亿余元;九九公司在国洪起的直接负责下,以其贷款1.5亿元作为新增股东的出资取得公司登记,九九公司和国洪起的行为均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决国洪起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同案另一被告人吴克夫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在南京开庭审理。据悉,在江苏的审理范围仅涉及宁禄投资事件,尚未涉及国洪起的其他重大案件。
操盘巨额国债回购抽走资金3亿元
在2006年3月15日的第一次庭审中,公诉方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国洪起与时任广东证券广州西华路营业部负责人的被告人吴克夫经事先商量,通过向宁禄投资出具虚假的3亿元资金的转入凭证及资金对账单,骗取了宁禄投资委托国洪起之妻孙涤非为法人代表的赛克赛思公司买卖国债理财的资产。检方认为,赛克赛思公司、被告人国洪起与被告人吴克夫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检方还指控,2003年2月间,国洪起在山东九九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过程中,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2亿元,骗取公司登记,应当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被告单位山东九九有限公司、被告人国洪起刑事责任。庭审中两被告人均否认了***谋犯罪的事实。
庭审中辩方律师认为,《资产委托管理协议》是赛克赛思公司参照既往业绩测算有期望收益的情况下订立的,具有履约的诚意,从协议履行中通过向广证融资方式向委托账户存入3亿元资金,并交付了真实、有效的权利凭证,确认了委托账户存入3亿元资金并享有该额度使用权及最终的所有权,未能履约的原因是由广证方的行为造成,而赛克赛思公司尚有能力履行到期义务,宁禄投资依据协议在合同利益不能实现时可以向广证主张权利,有救济手段,赛克赛思公司占有宁禄投资资产的结果不可能发生。
法院经审理查明,侦查阶段国洪起与吴克夫均多次供述事先商量虚存虚出巨额资金的事实,且西华路营业部存款银行出具的存款对账单显示,2001年10月9日前后西华路营业部账户均无上亿元资金进出的记录,存单等权利凭证系通过违规操作获取,与协议约定赛克赛思公司须将3亿元现金存入宁禄投资账户及委托专户资产均不得转移和担保、质押的内容相违背,认定被告人诈骗故意成立。法院还认定宁禄投资通过各种途径主张权利请求相应救济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
法院还查明被告单位九九公司在被告人国洪起的直接负责下,以其贷款1.5亿元作为新增股东的出资,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股票国债“大亨”几乎所有违规的事情都做过
国洪起,1958年出生,一度被称为玩股票国债的“大亨”,一个天方夜谭式的神秘人物。
靠买卖进口大件指标,国洪起积累了第一笔财富。上世纪90年代中期,国洪起开始接触股票,财富爆炸式增长。2001年股市大跌之前即把资金陆续撤出股市,转向投资国债。之后国洪起利用资本市场不完善的漏洞,疯狂敛财。他曾扬言:“从中国证券市场创立以来,几乎所有违规的事情都做过,而且不少都是首创,很多事情都是在我做过之后,才有明文规定禁止的。”
国洪起拥有庞大的资本王国,包括山东九九公司的酒精业务和北京、上海的一些房地产业务。在香港和内地他***有50家公司,足迹遍布全国数十个省份,掌控的资产据说达80亿元。
对证券业违法操盘应加大监督力度
国洪起利用金融证券制度的缺陷,犯罪领域涉及金融、房地产、建材、化工等行业,其聚敛钱财的主要方法是利用国债回购业务,勾结证券公司内部公职人员,虚增其国债数额。一方面,将虚增的国债卖掉提走现金,另一方面,以虚增的国债向银行抵押贷款。
案发后有证券界人士认为,国洪起之所以能够进行超额国债回购,跟国债实行二级拨款是分不开的。现行的制度一方面造成了可以挪用他人国债的机会,另一方面还可以在挪用之后不停地通过循环操作延迟案发时间,减低了被发现的可能。在今年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31位人大代表联名对证券业加大监督力度提出议案,指出,可以考虑尝试由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披露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的违法情形,对有关机关或人员进行公开谴责,以有效遏制在行使权力过程中漠视法律规范、严重侵犯社会公***利益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