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起诉人会收到什么法律文书

被起诉人收到的法律文书有起诉状副本以及人民法院的传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会在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五天内,通过直接交付或者留置送达以及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等方式送达被起诉人,要求被起诉人签收,要是被起诉人想要作出答辩的,可以在收到诉讼文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

法律分析

若是存在被起诉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则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起诉人送达诉讼文书,其期限为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天,期满后可视为送达。如果到了开庭时间,起诉人没有撤诉,被起诉人在经过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后,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当做是被起诉人放弃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诉讼流程审理案件,对该起案件作出缺席判决,结束后再向缺席的被起诉人宣告判决,并且送达判决书,如果仍旧无法明确被起诉人下落的,可在法院的公告栏或者被起诉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甚至是在报纸上将判决信息刊登出来,判决书生效后,被起诉人没有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时,起诉人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对被起诉人采取强制措施,措施被起诉人完成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