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自由原则是在什么时期成为债法的基本原则

可以追溯到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

个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应根据契约当事人的自由意思决定,而不得受到国家的干涉。契约自由原则的内容包括:是否缔结契约的自由(缔约的自由),与谁缔结契约的自由(对象选择的自由),订立什么内容的契约的自由(内容的自由),以何种方式订立契约的自由(方式的自由)。

契约自由原则与私有权的绝对化,过失责任主义等三项原则,***同构成了近代资本主义社会中商品自由交换的基本保障。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的高度发展,过分强调尊重个人意志,会造成垄断企业对社会的支配。因此,对于契约自由原则的反省和批判也日益强烈。

扩展资料:

兴起于19世纪。它之所以在19世纪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原因在于有着特定的历史背景,即西方各国逐渐通过工业革命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为交易的自由进行提供了经济基础;代议制民主政体的建立为契约自由提供了政治上的保障。

人文主义的哲学思想、自由主义的经济理论和古典自然法学说为契约自由提供了理论基础。契约自由作为私法自治的核心内容,包括缔约自由、选择契约相对人自由、确定契约内容自由和缔约方式自由四个方面的内容,各国以不同的方式,不同程度地在法律中确立了契约自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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