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什么时候实施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2022年9月1日实施。
科学技术活动指在所有科学技术领域内,即自然科学、农业科学、医药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人文与社会科学中,与科技知识的产生、发展、传播和应用密切相关的全部的、有组织的、系统的科技活动。所谓有组织的、系统的科技活动,指在一个机构的范围之内,并列入这一机构的工作计划,由这一机构的人员有计划地进行的科技活动。
科学技术是生产力,这是从近代产业革命发生以来,科学技术所显示出的最巨大、最引人注目的社会功能,也是科学技术的主要社会功能。
法律依据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科研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对下列单位和人员在开展有关科学技术活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一)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即受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委托开展相关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即具体开展科学技术活动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及其他组织;
(三)科学技术人员,即直接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人员和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管理、服务的人员;
(四)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即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等意见的专业人员;
(五)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即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审计、咨询、绩效评估评价、经纪、知识产权代理、检验检测、出版等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加强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职责和权限对科学技术活动实施中发生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第四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区分主观过错、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做到程序正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处理恰当。第五条 受托管理机构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管理资格;
(二)内部管理混乱,影响受托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三)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
(四)存在管理过失,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五)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私分受托管理的科研资金;
(六)隐瞒、包庇科学技术活动中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八)违反任务委托协议等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九)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