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法律主观:
一、民法典对个人信息安全的规定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对知情同意例外条款适用范围做了必要的限缩,即便是获得权利人同意或者是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依然需要在“合理”范围内方可免责。这相当于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又增加了一道保护。
同时还要求规范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和第一千零三十六条,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以及何种情形之下,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二、民法典对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的认定有何不同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强调了隐私的“私人生活安宁”“不愿为他人知晓”“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的特征。隐私信息中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属于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中符合“私密“特征的信息属于隐私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1034条的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即,属于隐私信息的,应当首先按照人格权的一般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1032条、第1033条关于隐私权的保护和禁止性行为的规定进行保护。
三、民法典个人信息处理方面与相关法律有何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1035条,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款重申了《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所确立的选择同意原则,同时针对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基础作出修正: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不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而处理其个人信息,从而使《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更好地衔接,并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专门法律、法规的制定留下空间。
同时,《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还进一步规定了处理个人信息的责任豁免情形。第1036规定了三种豁免情形,包括在自然人或其监护人同意范围内合理处理、个人信息系自然人自行公开或已合法公开(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为维护公***利益或该自然人合法权益而进行合理处理。此外,《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999条还规定了为公***利益而进行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特别例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