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录制有声小说并上传是否涉及侵权问题
涉及侵权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扩资资料:
具体案例:
2010年,乒坛名将庄则栋就曾经起诉过国内一家新媒体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庄则栋与妻子佐佐木敦子根据他们的经历写成《邓小平批准我们结婚》一书出版后,某网络公司未经授权,将该书改编成有声读物传播到互联网,并在多家网站播放。
最终,该公司因侵犯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赔偿经济损失53万元。除了“主播”侵权外,提供此项功能的平台运营者,也有极大的侵权风险,此前就曾发生过贾平凹、韩寒等起诉百度文库侵权案、作家和出版公司起诉苹果公司侵权案等案例。
江苏省博望律师事务所万音律师对记者说,以诉苹果公司案为例,法院认为苹果公司的内容平台在向用户提供上载服务时,“未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所以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给手机电台提了个醒,即作为自媒体平台,在开放平台的同时,应该承担相应的版权审查义务,更应该主动避免采购无版权或盗版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