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属于什么法
收养法属于什么法?法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实体法和程序法、特殊法和一般发等等。法的分类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法的渊源、部门包括法的历史类型都可作为法的分类依据。下面为大家介绍下收养法是属于什么法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一、收养法属于什么法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军事法。 民法。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等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我国民法部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由民法通则和单行民事法律组成。民法通则是民法部门的基本法。单行民事法律主要有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 收养法、 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此外还包括一些单行的民事法规,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细则等。 所以收养法属于民法部门。 二、收养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 建立收养制度的目的之一是有效贯彻与落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则,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实行收养制度的首要目的。 (二)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原则是在1998年修正的《收养法》新增加的一项原则。该项原则的重点在于收养关系成立后,应当注意对收养关系各方权益的有效保护。《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规定必须同时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使其合法权益得到平等实现。 (三)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原则 《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规定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这意味着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即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可以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三、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一)收养的拟制效力 拟制效力,是指收养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也称收养的积极效力,具体表现为对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法律效力以及对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的法律效力。 (二)收养的消除效力 消除效力,是指收养依法终止原有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也称收养的消极效力,具体表现为对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法律效力以及对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的法律效力。 (三)养子女姓名权 子女姓氏的更改,是收养的法律效力的表现之一。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四)收养行为的无效 无效收养行为,是欠缺收养成立的法定要件,不能发生收养法律后果的收养行为。前述法定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在我国收养制度中,收养无效的原因和收养成立的要件是互相对应的。这里所说的要件,包括一般的、所有民事法律行为均须具备的要件,也包括特定的、收养法律行为必须具备的要件。 (五)收养关系解除引起的法律后果 收养关系解除的效力,是指收养关系解除后,对收养关系当事人发生的法律效果。收养关系解除后,根据被收养人此时的年龄状态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1、对未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的后果。收养关系解除后,首先要解决未成年被收养人的抚养、教育和利益保护问题。法律应始终考虑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坚持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收养关系解除后,收养人没有继续对未成年被收养人提供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也不会继续承担与此相关的经济支出。 2、对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的后果。对于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血亲关系是否恢复的问题上,法律赋予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以选择权,由各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3、收养关系解除后的生活费、抚养费给付义务。《民法典》第1118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收养法属于什么法的相关内容,新颁布的《民法典》替代了《收养法》,收养法在2021年1月1日并入到我国民法典当中,是属于民法部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