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律师法33条,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那其他辩护人会见,可否

在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以外的其他辩护人会见当事人时没有不被监听的权利。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只有明文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没有其他辩护人在会见时不被监听的规定,而且其他辩护人需要会见的,需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

所以,其他辩护人在会见时,没有不被监听的权利,至于是否进行监听,或由司法机关派员在场,应由作出会见许可的检察院或法院根据需要来决定。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