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素养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法律职业素养包括:职业语言、职业知识、职业思维、职业技术、职业信仰和职业道德六个方面。因此法律职业语言的统一、法律思维的统一、法律知识的统一、法律技术的统一、法律信仰的统一以及法律职业道德的统一是法律职业统一的标准。

从上述六个方面来看,前四个方面构成法律职业技能,通常所说的“才”;后两个方面构成法律职业的伦理,通常所说的“德”。法律职业的技能与伦理的统一主要是靠法律教育的统一。未经法律专业训练者是绝不可能在实践中靠自学、靠摸索而系统地掌握一整套法律职业技能与职业伦理的。因为法律职业素养是一种不同于大众的“自然理性”的专业化的“人为理性”。即使是法律职业伦理,也只能靠在法律专业学习过程中结合法律原理才能得以理解和培养。

作为一名立志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参加司法考试应该明确法律职业素养涵盖的内容以及它们的特征,法律职业素养的特征:

法律职业的语言是一种特殊的语言,其术语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来自制定中规定的法律术语,一是来自法学理论的法学术语。法律是一种专门的技术知识,法律术语是这门专门知识中的最基本的要素。所有社会问题,不论它们来自民间还是官方,不论具体还是抽象,一概可以运用法律语言和法律术语转化为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法律职业的语言特征就是法律人才能够娴熟运用法律术语和法学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

法律职业的思维特征具有很强的特殊性。法律科学是一门特殊的学问,它有一整套法律制度和职业实践作背景,所以大众思维在法律领域中并不是通用的。法律职业思维有自身特点,比如,借助于法律概念进行观察和思考;通过程序进行思考;遵循“向过去看”的教义式习惯;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地对待情理等因素;只追求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学中的求“真”等。

法律职业的知识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制定法中关于规则的知识,另一部分是法律学问中的关于原理的知识。我们以往总是要求法官学法、懂法,这是局限于制定法中的规则知识,是低层次的要求。事实上关于规则的知识是暂时的,立法者大笔一挥就会改变这种知识,更何况产生于规则的知识是机械的,有缺陷的,比如法律漏洞。这就需要法官和律师们运用普遍适用的法律原理来处理关于规则知识的局限性。

法律职业的技术是一种专门化的技术,它包括法律解释技术、法律推理技术、法律程序技术、证据运用技术、法庭辩论技术、法律文书制作技术等。这种技术不同于大众技术和其他职业技术,非经法律教育和法律实践经验的长期训练,是无法被掌握的。所谓法律解释技术是指法律职业运用专门的多种方法来阐释法律文本及规则,甚至包括按照法律规则或原则来解释法律现象。法律推理技术是关于法律依据选择与适用的一种基本方法和要求。法律程序技术是指法律程序的组织、展开和运用的技术。此外,还有其他职业技术。比如,证据运用技术是指掌握证据的原理、特性和规律,运用证据法规则来审查判断证据并在程序中证明案件真实的各种方法。又如,法庭辩论技术是指律师在程序中综合运用法律专业语言词汇、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思维,根据案件事实进行论辩的技术。再如法律文书制作技术是司法官制作司法裁判文书、律师制作业务文书、诉状等文书的重要技术。

法律职业信仰是法律职业***同的精神追求。其核心是一种对法治的精神追求,其表现形态有法律信念、法律理念、法律观念、法律意识等。如果法治运行的主体本身缺乏法治信仰和精神追求,没有规则至上的信念、没有权利本位与权力控制观念,那么法治就会成为泡影。

法律职业伦理不同于大众伦理,更不同于其他职业伦理,它是由法律活动的特性决定的。比如法官在程序中不得对当事人有同情心,不得对犯罪嫌疑人表现出亢奋的情绪,又如律师明知委托人罪恶重大却不得因此拒绝接受委托,律师不得就自己所了解的被告人的罪行向法庭提供等。

针对职业素养设计试题

目前,在司法统一考试制度已经确立的前提下,应当确立“素养考核中心论”的指导思想。在试题的设计中应当体现对职业语言、职业知识、职业思维、职业技术、职业信仰和职业道德六个方面的考核。

通观目前的法学高等教育中的课程考试以及已有的律师资格考试,不难发现,一般只偏重的法律术语和法律知识特别是法律规定的考试,而不是全面考核法律语言、法律原理、法律思维、法律技术,至于职业信仰和职业道德只在律师资格考试中有所涉及,多数大学法学院没有开设职业伦理课程,各课程中也很少涉及职业伦理的问题。司法统一考试制度具有指挥棒的作用,能够引导法律教育的发展方向。准入制度考什么,法律教育就会在教什么方面作出调整,以适应法律实践的需要。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职业素养考核为中心,能够从职业准入制度上确立法律职业素养的标准,从思想到行动,从技能到伦理,使法律职业***同体成员达成一致性、专业性,消除目前法律职业存在的行政型、大众型、政治型和分散型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