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有谁知道泗洪单浩然现在什么地方,本人被他骗了十几万,现在实在无奈寻求网友帮忙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诉刑诉〔2016〕446号

被告人单浩然,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7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泗洪县**镇**街**号。被告人单浩然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9月5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浩然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单浩然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田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单浩然,听取了被害人田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份,被害人田某某、潘某甲、潘某乙等人购买的三艘船因手续不全未能通过南水北调线泗洪县朱湖站船闸,后田某某通过潘某丙找到被告人单浩然帮忙,被告人单浩然以帮忙找关系需要打点、送礼及交纳罚款为由,先后骗取田某某、潘某甲、潘某乙等人人民币116000元,并将骗取来的钱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和个人消费。

另查明,被告人单浩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资料、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潘某丙、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潘某丁、田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单浩然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浩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浩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石德强

201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