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笔录还应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吗

询问证人的笔录还应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吗,

在侦察阶段不会

但是在法庭质证时必须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这个是必须!!

这样会不会对证人不利,如招致嫌疑人报复等?

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

对证人的询问行为是不是应该予以保护?

询问行为是公权机关的事情,一般来说罪犯还不太敢报复尽管也有,但是非常少,从法律上讲还没有什么法律来保护询问行为的

,当然对于证人还是应该做必要的保护的!!!

问题补充:谢谢Llele602203,还是有疑问,《刑事诉讼法》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二章 侦 查 中

九十五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而第九十九条 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

这两条之规定在我备考的法律教材里就是表述为:询问笔录还应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如上述而言,是不是在侦查阶段便对证人有可能产生不

呵呵,不太知道你在准备什么考试,如果是司法考试的话,建议你不要这么准备考试,呵呵

关于你说的这个

而第九十九条 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

说的是在询问证人时要象九十五条的规定的那样做,要让证人充分享有权利,没有意思说要把证人证言交给嫌疑人看(在侦察阶段)如果是那样是非常违反规定的!

我备考的法律教材里就是表述为:询问笔录还应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如果是侦察阶段,这个教材的表述太异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