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应具备哪些法律条件

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巡视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8日经国家文物局第20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12月8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更好地履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缔约国的责任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中国世界文化遗产及世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中的文化遗产部分。

第三条 国家对世界文化遗产实行国家、省、世界文化遗产地三级监测和国家、省两级巡视制度。监测包括日常监测、定期监测、反应性监测;巡视包括定期或不定期巡视。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制订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巡视工作的方针、政策、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实施反应性监测;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巡视。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世界文化遗产进行定期监测、反应性监测,及定期或不定期巡视。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世界文化遗产的日常监测。

第四条 日常监测的内容包括文物本体保存状况、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自然、人为变化、周边地区开发对文物本体的影响、游客承载量等。

定期监测是指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每五年对世界文化遗产实行的系统监测以及每年对列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或者《中国世界文化遗产警示名单》的世界文化遗产进行的重点监测。系统监测的内容包括对保护规划执行情况、遗产保护、管理、展示、宣传等情况的全面监测;重点监测内容包括对保护存在问题采取的解决方法及成效的监测。

反应性监测是针对保护管理出现的问题进行的一种专门监测,内容包括对威胁到遗产保护的异常情况或危险因素进行监测。

第五条 国家或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对遗产地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视,巡视内容包括审核监测结果,检查保护、管理状况,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六条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须于每年1月将上年度的日常监测报告上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须将审核后的年度日常监测报告于每年3月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并按照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按时报送定期监测报告。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监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