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关于商业承兑汇票的规定
《票据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商业汇票分为两种,即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银行以外的付款人。
《票据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需满足以下条件:(1)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出票人须真实委托付款人进行承兑;(3)须具有足够且可靠的经济实力和资金来源以支付汇票金额。
《票据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商业承兑汇票既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付款人承兑。
《票据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收到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的开户银行须留存保管,并及时通知付款人。
商业承兑汇票与银行承兑汇票存在什么区别?
1.承兑主体不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主体是银行以外的付款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主体是银行。
2.汇票签发对象不同。商业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和付款人协定其中一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是由付款人签发。
3.安全系数不同。银行承兑汇票比商业承兑汇票风险小,安全系数相较更高。
4.信用等级不同。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信用,相较于商业信用的商业承兑汇票信用等级更高。商业承兑汇票的签发人银行余额不足时,银行又拒绝支付的权利,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人银行余额不足时,银行不可拒绝支付。
4.流通性指数不同。银行承兑汇票流通性高于商业承兑汇票。
5.汇票到期处理不同。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承兑人无法支付则交易双方自行协商处理。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购货方企业无法支付,则承兑银行按承兑协议进行借款逾期罚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