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三年没打过一个电话单亲妈妈起诉儿子返还 370 万购房款,法院支持,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从法律角度来看,可能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合同关系:首先需要考虑的是,这笔购房款是否是以一份书面合同或协议作为基础。如果存在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明确规定了该款项的用途和返还条件。如果儿子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义务,那么单亲妈妈可能有权要求返还购房款。

二,

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儿子未按照合同约定返还购房款,他可能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借款关系:首先需要确定这370万元是否是以借款形式提供给儿子的。如果存在书面的借款协议或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单亲妈妈向儿子提供了该笔钱款,并且双方约定了还款条件和期限,那么可以认定存在借款关系。

四,债务违约:如果儿子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并且在此期间三年内没有与单亲妈妈进行任何联系或支付行为,那么可以认定他构成了债务违约。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一方未履行借款协议中的还款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东城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杨晴向儿子杨阳支付的370万元款项性质应如何认定。

从法律规定的层面来看,该案中,杨晴依据转账凭证及杨阳向其外祖母发送的微信记录内容,主张370万元款项系借贷性质,而杨阳辩称该笔款项为赠与性质,应对此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赠与事实的证明标准高于一般待证事实,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法官表示,该案中,杨阳并无证据证明母亲明确表达过案涉款项系赠与的意思表示,仅通过二人的母子关系及款项用于给其购买婚房的事实推定案涉款项系赠与性质。对此,法院认为,杨阳在与其外祖母的聊天记录中明确表示“把通州的房子卖了,让我妈拿着她原来卖房的钱再换一个房,我再攒钱买一个房。”这表明杨阳同意将案涉370万元款项归还杨晴,故杨阳主张案涉款项系赠与性质的抗辩意见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赠与事实难以成立。

此外,从伦理人情的层面来看,父母将为子女出资购房作为赠与的情形较为普遍。但是,父母资助子女购房并非其法定义务,子女成年之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提供供养的责任。相反,根据《中华人民***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法定义务。如果父母倾其所有资助子女买房,而子女却不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法院仍将出资行为推定为赠与性质的话,显然对父母而言显失公平,有违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

该案中,杨晴作为单身母亲,将原有住房出售后名下已无任何房产,而儿子因妻子与母亲存在矛盾,长久未与母亲联系,未尽到作为子女的赡养义务。如果将案涉款项认定为赠与,则在母子关系不睦的情况下,母亲不仅积蓄全无,还可能面临被儿子赶出家门的风险,因此,从利益衡平的角度,亦不应将案涉款项性质认定为赠与。

最终,东城法院认定杨晴向杨阳支付的370万元应为借贷,判决杨阳返还杨晴借款本金37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