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的含义
刑罚是指国家统治者和管理者用以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
一、刑罚的概念
1、刑罚是指国家统治者和管理者用以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我国刑罚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强制方法。
2、刑罚的特点:刑罚的性质为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刑罚的对象只能是犯罪行为;刑罚的适用与执行必须严格依照刑法规定;刑罚权的主体是国家审判机关。这些特点也构成了与其他法律制裁措施的区别所在。
二、刑罚的功能
刑罚的功能是指国家确立和运用刑罚同犯罪作斗争所产生的社会作用。它对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作用。
1、刑罚对犯罪人的功能。主要包括惩罚的功能和改造的功能。惩罚功能表明刑罚适用于任何构成犯罪的行为人,都将造成精神或肉体上的痛苦。改造功能意味着刑罚的适用还应当产生将犯罪人改造为新人的作用。
2、刑罚对社会的功能。包括对犯罪被害人的安抚功能和对社会其他成员的威慑与教育功能。对犯罪被害者的安抚功能表现为刑罚对罪犯加以惩罚,籍以弥补被害人的心灵创伤、经济损失,平息社会的义愤。对社会其他成员的功能在于既威慑社会成员中一些不稳定分子,使其不敢轻易实施犯罪,同时也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提高法律意识,自觉与犯罪斗争,保护自己和社会的合法利益。
三、刑罚的目的
刑罚的目的,是指国家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的目的,也就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追求的社会效果。这一目的的主要内容是预防犯罪、减少犯罪,并为最终消灭犯罪创造条件。刑罚目的主要通过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两方面的活动予以实现。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改造他们,预防他们重新犯罪。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社会上不稳定的、可能实施犯罪的分子,并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预防和制止犯罪。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两者关系十分密切,同等重要,不可偏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