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组织外出旅游途中得病谁来承担?
对于该事故伤害,到底该怎么定性,哪些当事人应该对此作出赔偿呢?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律界人士。南昌市东湖区法院张跃生法官认为,该事件中的琴香老人所造成的伤害,属于公伤认定的范围。张法官认为,现行认定工伤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其中对企业职工工伤性质认定作出具体规定的只有《实施细则》,法源相当不足。虽然《实施细则》没有将企业退休职工参加本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时造成的伤亡纳入工伤性质认定范围。但这并不能成为此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的理由。因为与现代国家行政管理具有的专业性、技术性及适应性、多变性等因素相比,法律条文的有限、有条件和相对稳定的特性使得我国的立法现在无法跟上需要,立法中的空白地带大量存在,且制定法和法律文件的用语也不可能是绝对明确的。
张法官认为,在对“行政的法定性”的理解上,不能机械地认为必须要有具体法律规则为依据,实质上“依法行政之‘法’不仅应包括法律规范,还应包括法律的一般原则以及法律目的和法律精神”。目前工伤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法条不可能包罗万象,无一遗漏地进行列举,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不能因为规范性文件,即《实施细则》的具体条文没有对某种情况加以列举,就以“于法无据”而拒之门外,而是应当结合有关工伤保护的法律原则、法律目的或法条背后所隐含的法律精神、法律价值来进行认定。
镜头二 没签合同就随团出行
2005年3月24日,在南昌市某机关工作的杨女士利用7天休假期,带着儿子及老公等4人和其他朋友组成了15人的团体,跟随旅游团前往九寨沟旅游。不料,他们却在那里遇上了车祸,15人全部受伤。车祸发生时,看着导游手忙脚乱地抢救伤者,惊慌失措的杨女士这才想起:“天啊,我们的旅游合同、保险合同都没有签!”
原来,杨女士和朋友们出游前曾到本市一家知名旅行社问价,结果因价格偏贵且只能随大团而放弃计划。事后,在朋友的帮忙下,杨女士直接联系上了远在四川的九寨沟某旅行社。一番讨价还价后,双方很快口头磋商成功,价钱也大大降了下来。几天后,杨女士等人踏上了旅程,不想却出了意外。
车祸发生后,杨女士有苦难言:这次出行前没有签订任何合同,连个保险也没办理,今后,伤者的高额治疗费用谁来承担?
律师说法 形成事实合同旅行社要赔
交了游行费,只是没有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旅行社就可以此为拒绝赔偿的理由吗?江西华昌律师事务所叶剑律师认为,旅行社收入了旅游款且派出了导游,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旅游合同关系,旅行社应该对此损失作出赔偿。叶剑律师认为,该事件中,杨女士等人过于注重旅行社的价款和单独组团等要求,轻视了书面合同、保险办理等必要手续的重要性,他们在没有签订具体合同前就匆匆启程,导致事故发生后,索赔遇到困难。
叶律师认为,旅客在出门旅游,签个合同、办个保险无疑都是必要之举,一来可对旅行社的服务质量有所约束,二来有了合同,消费者的相关权益也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鉴于旅行社系在安排原告旅游的途中发生车祸,为此理应先承担赔偿责任,再按公安部门责任认定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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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旅游局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五一”黄金周期间,不少人打算出去旅游,但有些人在筹划旅游计划时,往往忽视了为自己的安全保险,给赔偿带来后顾之忧。在旅游时,主要涉及的保险有:交通、住宿、旅游救助保险等。
首先,交通意外保险。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主要为游客在乘坐交通工具出行时提供风险防范服务,保险费已包含在票价之内,旅客在购买车票、船票时,实际上就已经投了该险,其保费按票价的5%计算,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2万元人民币,其中意外医疗事故金1万元,保险期限从检票进站或中途上车上船开始,一直到游客检票出站或中途下车下船。目前很多游客出险后往往忽视了自己已经处于保险状态中,因此,提醒消费者在乘坐车船旅游时,一旦出险应立即到承保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
其次,住宿保险。出门旅游,住宿是免不了的,而住宿期间,突如其来的情况难以预测,住宿旅客人身保险可供选择。住宿旅客人身保险每份保费为1元,从住宿之日零时算起,保险期限15天,期满可以续保,一次可投多份。在保险期限内,旅客因遭意外事故、外来袭击、谋杀或者为保护自身或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而致自身死亡、残疾或身体机能丧失,或随身携带物品遭盗窃、抢劫等,保险公司将按不同的标准支付保险金。
第三,旅游救助保险。对于出境游的旅客,可以购买旅游救助保险。这类保险是各保险公司普遍开办的险种,是保险公司与国际救援中心联合推出的,游客无论在境内外任何地方遭遇险情,都可拨打电话获得无偿的救助。投保旅行平安保险的手续很简单,旅游者可以直接到相关旅行社办理所有的保险手续,或直接到机场投保。针对旅途中可能发生的意外,各保险公司都有相对应的险种,如人身意外险、意外医疗险、住院给付等,旅游者可以选择投保各类旅游险种,进行风险转移。
2006 年7月8日,广西南宁市的13名“驴友”,以AA制形式相邀去郊县森林旅游,不料夜晚露宿时山洪暴发,女孩小骆被洪水冲走身亡。女孩的父母随后将“驴行”发帖人梁华东等告上法庭,要求其他12名“驴友”***同承担35万元的赔偿。2007年3月13日,此案二审又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2006年3月11日,驴友“生姜”在攀登嵩山时不幸遇难;2007年3月12日,北京11名驴友(7男4女)在攀登灵山途中迷路,造成一死一伤;2007年3月17日下午,漯河市某高中14名学生在没有导游带领的情况下攀登嵩山,返回时在深山迷路,被困在深山峻岭之中,后经当地警方5个多小时的奋力救助,次日凌晨才得以脱险。
网友“悠悠”告诉记者,他春节期间参加了郑州某网站“快乐之旅”组织的活动,前往江西、安徽等地,在得知5天的中巴车费用竟然达到1.2万元的时候,很多“驴友”有了上当受骗的感觉,与领队发生矛盾后分道扬镳。一个旅行团队如果没有了组织者,万一发生意外,后果由谁承担?
●观点
针对户外运动引发的案例越来越多,作为旅游爱好者,该如何规避游玩时的风险?意外发生时,责任究竟该由谁来承担?记者就以上问题采访了一些相关人士,他们的看法使我们重新思考了“驴行”的安全问题。
有些领队不能跟
河南户外联盟俱乐部负责人“笑青天”:现在驴友参加户外运动的安全意识已经大大增加,很多到俱乐部参加活动的人都会询问关于如何保障参与者安全的问题,这在以前是很少的。河南省目前有50多家户外俱乐部,可真正经体育主管部门审批的还不到10家。没有经过体育部门的审批,特别是领队素质不高、户外常识的匮乏、户外技巧的欠缺,就容易导致自助游的盲目无序。因此提升领队素质是减少自助游出现意外事件的最关键的一环。
现在流行一句话叫“谁为户外安全埋单”,而最能说明这句话的就是保险问题。目前绝大多数省市都没有登山险种。没有保险,组织者就不敢放心大胆地去收取费用。如果有了相关保险,在意外发生时就不会出现索赔困难的情况。驴友意外事件给我们这些组织户外运动的人敲了警钟,也让大家更关注户外探险运动,这其实对户外运动的健康发展是有利的。
建议成立自助游咨询机构
河南中国青年旅行社假日部经理乔婷:目前驴友自助游过于随意,建议旅游管理部门应该成立自助游咨询机构,对驴友提供咨询和指导。同时,旅游部门应建立对自助游领队的认证制度,对领队的责任加以明确。我国目前尚无法律法规对自发组织的户外自助游活动做出规范,没有一个责任认定机制,因此一旦发生意外,没有人需要承担法律上和经济上的责任。
旅行者首先应对自己负责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允:民间自发组织外出旅游的责任不明确,很多情况导致了受害人无法进行索赔。如果遇到的是山洪等自然灾害,加上没有人为他们承担赔偿义务,遇难者要对自己负责;如果是因为同行者包括领队没有及时救助遇难者,受害人家属可进行索赔;如果是因为旅游景点安全标示不明显造成的伤害,该景点或者单位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驴行”前将安全打包
资深驴友“随风”:在这次活动中,大家只顾自己玩自己的,没有相互提醒可能发生的危险,也没有组织起来以积极的措施预防可能发生的危险,因此对小骆的遇害,同游的驴友应承担一定的疏忽责任。
网友“简单”:户外运动事故频发,和许多人安全观念缺乏、喜好贸然行事等原因密切相关。我想提醒广大“驴友”,在出行前,除了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和户外活动情况有清醒的了解,还要严格按要求装备必需物品、签订翔实的协议、制订紧急预案等。在活动过程中必须听从领队及协调人员指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要做无保护的攀爬、冒险,遵守团队纪律,不擅自离开行军路线,只有这样才能使“驴行”变得自由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