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前期江南农业为什么衰落?

明朝初年,由于地主势力受到打击,各地都有不少荒田可以开垦,自耕农经济得到较大发展。但自耕农经济本身十分脆弱,明代中叶以后,在赋役负担、土地兼并和自然灾害的***同冲击下,自耕农阶层越来越萎缩,地权日益集中于勋贵和缙绅地主的手中,庶民地主也获得一定程度的发展,乡村社会分化为地主与佃雇农两大社会阶层。明代地主占有的土地,绝大多数都通过租佃方式经营,当时的佃户大致可以分为钦赐佃户、官田佃户、佃仆、一般佃户四类,其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各不相同。就一般租佃制而言,国家法律不再承认佃户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佃户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与前代相比有所上升。农业雇佣关系在明代也很普遍,与前代相比,雇工的法律地位没有明显变化,过分强调万历“新题例”的意义是不妥当的。当然,在实际社会生活层面,明代后期雇工的待遇似有所改善。

第四章论述了地方精英与乡村控制问题。根据明朝社会政治结构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可以将当时的地方精英划分为三种类别:一是职役性地方精英,包括实行粮长制地区的粮长,由政府推行的里甲和保甲等基层组织的首领,如里长、老人、保长等等;二是身份性地方精英,即通常被称为“绅士”的那些人士,包括生员、监生、举人、进士以及科举和非科举出身的各类官员;三是非身份性地方精英,前两类之外所有能在地方社会发挥支配作用的人士都包括在内。明代前期,政府在全国推行里甲制,这虽然是自上而下赋予地方社会的统一的行政性组织,但却具有很大的包容性,可以容纳基于地缘和血缘而形成的各种关系和组织。政府的意图,是依靠里甲制度规范地方社会的权力结构,形成以安分守法的地主富民为乡村社区领导层的社会政治秩序。但这一理想化的制度设计很难长期维持下去,在人口流动性提高、贫富分化程度加剧等因素影响下,明代中后期里甲体制逐渐解体,以绅士为主体的地方精英在各类公***事务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成为乡村的主要支配阶层。不过,绅士阶层日益广泛深入地涉足地方公***事务,并不说明国家权力从地方社会的全面后退和抽离,而是意味着国家权力与地方权威之间的互补关系的不断加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