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
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如下:
1、效力待定合同是一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法律允许根据情况予以补救的合同。
2、无效合同是因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3、可撤销合同是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变更或归于无效的合同。
合同效力待定的构成要件是如下:
1、合同生效与否尚未确定;
2、合同已经成立,只是缺乏一定的生效要件;
3、经过补正后合同生效;
4、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合同无效。
效力待定合同追认无效后的情形是:
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在合同被依法裁定无效或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都享有的请求对方返还自己投入的财产权,而接受的一方则依法负有返还的义务,要求返还的权利和应返还的义务,是指双方均应恢复合同履行前的状况而绝不是指未履行合同的损失;
2、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合同被依法裁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
赔偿损失有两种情况:
(1)一种是在负有返还义务的一方不能返还财产的情况下,通过赔偿损失的方法恢复合同履行前的原状;
(2)另一种因合同被裁定无效或被撤销后双方所受的损失,按责任大小承担赔偿的比例;
3、行政处罚。合同在无效的情况下,可能产生追缴财产,被课以行政罚款等处分。
综上所述,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利益,欠缺生效要件而无效,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撤销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