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法律是什么关系?

1955年6月,海牙的国际法官委员会(现设在日内瓦)在雅典召开,通过了一个决定,庄严宣称:“1、国家要服从法律。2、政府应该尊重法律统治之下的个人的权利,并且为权利的实施提供有效手段。3、法官判决要依据法律,无惧不偏的保护和执行判决,反对来自政府或政党对他们作为法官的独立性的侵犯。4、世界上的律师都应该维护他们职业的独特性,维护法治之下个人的权利,坚持每个受指控的人应得到一次公平的审判。”

事实上,这个决定并不仅仅在法律操作层面有着实际的意义,在某种意义上,它还是对国家作用与目的的一种解释。

“国家要服从法律”意味着:法律并不在意国家的任何特殊目的,而只会就一般规则而作出严谨和有效的评判。“政府应该尊重法律统治之下的个人的权利,并且为权利的实施提供有效手段”意味着:法律也不会为国家的任何特殊目标而放弃作为法律所维护的个人权利。“法官判决要依据法律,无惧不偏的保护和执行判决,反对来自政府或政党对他们作为法官的独立性的侵犯”意味着:法律同时从根本是完全摈弃政府或者政党的,法官本身服从的第一原则同时也是唯一原则是法律,而非国家或者政党。“世界上的律师都应该维护他们职业的独特性,维护法治之下个人的权利,坚持每个受指控的人应得到一次公平的审判”意味着:法律是超越于国家或者政党的,它是作为一种通用的工具而存在的。今天,可能这一要求尚未得到完全的实现;但是,我们不应忽略,随着普世价值的推广和普及,法律将以普遍的价值为突破口,最终完成这一使命和任务。

国家意味如下现实:1、国家是为保护和维护公众的利益前提而存在的。2、国家是以服从一般规则为前提而存在的。3、国家是为保存自身而存在的。4、国家是为制订和完善一般规则而存在的。

国家的存在其目的首先是着因于公众利益的保护与维护,而非国家本身。以这个前提为基础,可以发现,公众的利益在某种意义上实际也就是普世意义上的一般规则;于是,国家必然要为服从这些一般规则而作出贡献,因为,服从这些一般规则,就是对公众利益的保护和维护。这是国家存在的又一必然的前提条件。为了保护和维护公众的利益,以及为了有效的维护一般规则,国家必然要设法保存自身;但它的保存是不能破坏前两项的基本前提的,这样一来,国家为了保存自身所能选择的方式和手段便受到了限制。而这些限制不是别的,正是公众的利益和一般规则。一般规则的基础源自于公众的需求,但它的形式确立与标准的完善,则是由国家来完成的。只是,这个由国家来完成的一般规则,最终将束缚国家的行为,使其以公众的利益为最终服从目标,从而彻底的忽略了国家作为法律确立者与完善者的强势身份。

“国家要服从法律”。从这个开宗明义的第一要求开始,这个要求的本身已经揭示了作为国家的作用与目的,以及国家和法律存在的冲突和矛盾。国家不能抛弃一般规则更不能视法律如摆设;因为,抛弃了法律国家自身便有如失去了支持其存在的灵魂,而只是一个随时可能倒塌的摇摇欲坠的行尸走肉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