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前工作年限不属于经济补偿计算范畴
因为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规定,在2008年1月1日前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单位终止合同不续签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2008年1月1日前《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规定单位非因劳动者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则,对2008年1月1日前的工龄不计算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
所以2008年1月1日前的工龄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而2008年1月1日后的工龄根据劳动合同法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提前解除的经济补偿,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在08年前入职的,从08年1月1日计算工作年限,08年后入职的,从入职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
扩展资料: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百度百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