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考作弊怎么处理

有考试违纪违规的考生,其相关科目的考试成绩无效;有考试抄袭行为的考生,取消统考资格,代替别人或由别人代替参加考试者,取消统考资格。对考试作弊行为多认定违法行为,以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予以惩戒,但收效甚微,远远达不到威慑作用,以至于各种"作弊门"事件频发,甚至有越演愈烈之势,考试作弊犯罪的行为方式涵盖了组织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行为以及代替考试行为,该三种行为分别规定为不同的犯罪,这必将有助于惩治此类犯罪,强化公平公正的社会观念。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考试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处理办法如下:

1、考生在开考6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不服从规定提前离场的考生, 按违纪处理。

2、考生须按照考点工作人员要求将携带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已带入考室者若不按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进行存放对考生按违纪行为处理。

3、不得携带任何通讯工具进入考室。对于已带入考室者,手机等各种通讯工具必须关机并置放于考场统一指定的位置不得随身携带或者翻看,不服从者按作弊处理。

4、考生私自交换座位的按替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