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官司一般打不赢吗?
医疗官司一般打不赢
医疗官司一般打不赢,其实在生活中还是有一部分人对于医疗事故的认知是不清楚的,其实发生医疗事故的话基本都是由于院方的过错而导致患者受伤严重等情况,所以通常发生这类事故的话都是需要第一时间协商解决的。下面分享医疗官司一般打不赢。
医疗官司一般打不赢1一、大家认为医疗官司一般打不赢的理由是什么?
1、 双方实力悬殊:医院背景太强大,患者作为个体,势单力薄。
2、 双方专业性差距过大:医生都是临床医学毕业,论起医学滔滔不绝,而绝大多数患者对医学一无所知,无论你怎么钻研,比得过全日制苦学7年的临床毕业生?如何分析病历?如何找到过错问题?在一开始很多人就输了。
3.不懂有关病历的一切:病历由医院掌握,特别是现在进入电子病历时代,篡改病历已经无法从打印出的纸质病历上看出来了,而病历又是鉴定的核心材料,不懂如何第一时间复印封存病历,也不知道如何在庭审中质证病历真实性的患方,有时只能吃哑巴亏。
4、医学会鉴定偏向医院:医学会鉴定专家都来自同一城市其他兄弟医院同一科室,今年你鉴定我,明天我鉴定你,给人一种天然的偏向医院的感觉。
5、医院有牛逼的律师,常年打官司,套路多多,患者一般都是平生第一打官司,既不知道从哪请靠谱律师,也不知道诉讼过程中都有多少坑要避,有心大的人连律师都不请,敌我武器装备存在明显差距!
6、身边总有指点江山的大神在bb说你打不赢打不赢打不赢……然后就灰心了!
综上,打不赢医疗官司的人,总有一款适合他……
二、医疗官司一般打不赢吗?是,也不是!关键看你怎么打!
那么是不是医疗官司一般打不赢呢?当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通俗来讲归结为一句话——走对路,才能赢!
1、找准方向,才能赢
首先,你要知道在法律上处理医疗纠纷是可以有两个案由的,一个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个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前者适用《合同法》,追究的是医疗机构的违约责任,而后者适用《侵权责任法》,追究的是医疗机构侵犯患者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的责任,是过错责任。什么情况下主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什么情况下主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需要进行专业分析的。
2、锁定证据,才能赢
出现医疗纠纷第一时间必须尽快锁定现场证据:
比如患者输液发生过敏时,要第一时间封存液体和输液器;
又如患者病情突变但现场无处置,事后却发现记载有相关记录时,要第一时间报警调取封存相邻时段的监控录像以备事后查对;
再如发现有重抄病历的可疑行为发生时,如何第一时间锁定该疑点重重的病历,都是需要当事人快速反应和处理的,只有真正经历过的人才有机会锁定这些对日后打官司最重要的证据!
3、走对程序,才能赢
有些当事人一审败了来找我代理上诉,我一看一审笔录中当事人竟然上来就认可了被告提供病历的真实性,既没有提出对明显矛盾之处的异议,也没有申请法院调取电子病历等重要证据。
或者是上来就否认全部病历的真实性拒绝鉴定,但却只提出了自己的想法,毫无证据支持,前者相当于直接放弃了质证的.权利,而后者则对法律缺少了最起码的敬畏,败诉的结果可以说是意料之中。
更可怕的是当一审已经保护过当事人权利的情况下,二审再重新提出调取证据申请,或者鉴定申请,有很大的可能性会以程序已经过而驳回,只有苦苦争取才有可能发回再给你一次鉴定的机会,但一审高昂的诉讼费和大量宝贵的时间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4、请对律师,才能赢
没做过医疗案件的律师,不会做到帮你处处小心避开各种套路,因为即使他们想帮你,也看不出那些被设计出来的大大小小的坑(比如质证时医院主张他们的病历都是在患者眼皮底下打印出来的);
不懂医学专业也没有医学专家团支持的律师,不会帮你找到被告的致命要点,那些不痛不痒的套路性问题(比如护理不到位、监控不到位、用药量过大等)很容易就让鉴定机构认识到这是一个很好摆平的当事人,至少以后不怕以后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时被原告问倒。
只会走程序的律师,可以同时走很多案子的程序,如果没有“你代理的不是案子,而是当事人的人生”这一职业信仰支持,恐怕任何结果都可以波澜不惊。
医疗官司一般打不赢2一、医疗事故找什么部门解决
1、患者与医院协商解决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进行沟通,双方达成***识后,签订调解协议书,以此种方式解决医疗纠纷,通常称之为“私了”。由于医患双方医疗纠纷本质上是平等的医患主体双方的民事争议。
依据民法自治原则,医患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需要注意的是,和解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之上,任何一方或第三方均不得强迫另一方接受协商解决方式。
同时,和解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即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达成的协议将归于无效。
2、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卫生行政部门作为第三方参与到医患调解中,实践中,卫生行政部门作为行政机关以及行业主管机关,其所具有的权威性对医疗纠纷的调解具有重要作用,许多医疗纠纷都通过调解获得解决 。
3、诉讼调解解决医疗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由法院组织进行、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同意的调解。
二、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有区别吗
医疗纠纷,涵盖了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意外、并发症和产品质量、疾病自然转归等,而医疗事故是主要构成部分。在许多的医疗事故中,对患者的人身损害的因素除了一些不可预见的医疗风险因素外。
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仍为是主要因素。如何避免这些风险因素,关键还在医务人员。在现实医患关系中,患者由于对医学知识的缺乏,治疗方案完全由医生单方面制定和实施,患者仅仅是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常常只是按医务人员的要求配合检查治疗。
有时甚至处于意识不清、昏迷状态,连配合的能力都没有,任由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处理。所以,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的责任是非常重大的,任何轻微的疏忽都可能导致严重的医疗损害结果,如何做到有责任心,避免疏忽,关键在于有无尽到注意义务。
三、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时间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
医疗官司一般打不赢3一、对医疗事故产生纠纷可以找哪个部门处理?
对医疗事故产生纠纷可以找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
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十七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二、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需要多长时间?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
由此可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有权利处理医疗事故的,但是医疗事故侵权是比较特殊的,一方面是涉及到非常专业的医学知识,另一方面很多重要的证据都由医院掌握,所以患者处理医疗事故纠纷时,很有必要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