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因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基本因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民事诉讼权利的享有者和民事诉讼义务的承担者。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参加诉讼的目的、作用、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和义务的不同,可以把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分为以下五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诉讼 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还有一个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即民事诉讼主体(简称诉讼主体)。诉讼主体不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简称,而是指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中能够直接对诉讼程序的发生、发展和终结产生影响者。是诉讼主体者,一定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如当事人既是诉讼主体,又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而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者,不一定是诉讼主体,诉讼主体只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通常包括案件事实和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在这里应当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与诉讼标的区别开。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请求法院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它是诉的一个要素。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则是指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诉讼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它既包括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又包括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可见,诉讼标的只是诉讼法律关系客体内容的一部分,绝不能将它们划等号,两者的属性和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均有差异。
(四)、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是由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引起的。凡是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都称为诉讼上的法律事实。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包括诉讼事件和诉讼行为两类。
(一)诉讼事件
诉讼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诉讼上一定法律后果的客观情况。它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重要原因。
不同的诉讼事件将引起不同的法律后果。
(二)诉讼行为
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实施的,能够引起诉讼上一定法律后果的各种活动。它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主要原因。
诉讼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诉讼行为不仅包括合法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合法行为,是指实施了民事诉讼法所允许或者所要求实施的行为。违法行为,则是指实施了民事诉讼法所禁止的行为或者不实施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其诉讼行为的性质、作用和特点也有所不同。
(五)、研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因素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因素的问题是民事诉讼法学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同时也与民事诉讼实践有密切联系。因此,研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因素的既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又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主要表现在有助于正确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精神实质。有助于人民法院尊重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审判权,正确履行职责。有助于引导诉讼参与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和自觉履行诉讼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