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盖业务章有效吗?

问题一:业务专用章盖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看来提问者很具有分析问题与抗辨能力。

合同专用章,重在专用的属性上,只产生合同签具效力与合同的形成效力,产生效力的合同对合同的约束事项则产生了权利与义务。

合同的专用章不具有财务收讫\给付完成的证明力,属于履行的程序与效力结果的瑕庇,证明力不明显或受限,你方可以提出没有收到款项的免责主张。

另有一点需注意: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以合同专用章代为收款收讫章,或收据上有收款负责人签字盖章并注明了“合同专用章代为财务收讫章”的确认效力,则也视为事实上收款事项的成立。

问题二:合同上盖业务专用章有效吗 没有“业务专用章”这个印章,

所谓的“业务专用章”是指印章的类别,

而不是指叫“业务专用章”的印章,

实质上“合同章”就归属于“业务专用章”类别的。

凡单位专门刻制“业务专用章“的术语概念混淆,管理不善。

问题三:合同上盖业务专用章有效吗? 合同上盖业务专用章也是有效的

问题四:合同上盖了公章没签字有效吗? 某公司业务员咨询:我公司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分期供货合同,由某公司分期供货,我公司收到货物后三日内支付货款,合同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只在该合同上盖了公章,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和业务员均没有在该合同上签字。此后,双方依该合同约定履行了多期。合同期内,因该货源紧张,对方欲涨价(已约定合同期内不得涨价或跌价),我方不同意,对方遂提出本合同没有签字,没有生效,属无效合同,对方的观点正确吗?  答复:对方的观点不正确。《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由该条规定可见,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只要具备签字、盖章中的一个要件合同即成立,并不要求同时具备两个要件。    公司没签合同,工资全凭老板说了算,合理吗?    答复:黄先生可以明确提出来要求和老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标准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奖惩标准等);如果老板不签合同,黄先生觉得目前的工作还满意的话,可保持现状继续工作下去,到时再和老板一起算账;如果黄先生不满意目前的工作,即可马上和老板算清账走人,要求公司为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部分、经济补偿金。当然,因为此前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等证据,和老板算账时一定要提前收集好相关证据如入职时间、工资标准等方面的证据。    张先生咨询:我是外地人,八年前,因故在荆门购买了一套住房,因当时系按揭购买,我尚未取得荆门户口,便与朋友王某协商,以他的名义办理的购房手续,双方为此还专门签订了一份代购协议,约定该套房屋的实际产权人是我,名义产权人是他。首付款和按揭款都是我付的,后来办理的房屋产权证是他的名字,现因房屋涨价太高,王某以房产证上的名字是他的为由,主张房屋应该是他的,我和他只是债权债务关系,他可以按购房价付款给我,他的主张和理由能成立吗?  答复:王先生的主张和理由均不能成立。《物权法》第17条虽然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该不动产权属证书只是权利的外在表现形式,并不具有代表不动产物权的功能,只具有推定的证据效力,与实际权利状况并不一定完全吻合。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首先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一般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在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的情况下,应根据实际情况认定权属。因此,不动产权属证书也是可以依证据推翻的。  医疗保险已报销的部分在人身损害赔偿中能否扣除?    答复:医疗保险已报销的部分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不能扣除。理由是全先生与医保部门之间是医疗保险合同关系,而其与对方之间是人身损害赔偿关系,因为医疗保险和人身赔偿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在一起。全先生在医保部门能否得到赔付与其能否从对方得到赔偿是不相关的。    货运车辆没记明实载重量的,是按以前的平均重量计量,还是按核载重量计量?    市民张先生咨询:我用自己的汽车为某工地运送了多次石料,每次工地记账员均给了我入库单,但入库单上只记载了车号和拉运车数,没有记明每车拉运的实际重量。工地老板结算了约一半的费用后(含石料款和运费),另一半始终拖着不结算,后来被逼急了,又提出我的车属超载运输,只能按行车证上核载的重量计算吨位,不同意我提出的按已结算的入库单的平均重量计量,我和老板的说法哪个对?  答复:张先生的说法是对的。在无法确定实际载重量时,可以参照以前的平均重量计量。至于超载与否,那属是否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问题,与民事责任无关。    商品存在批量性的质量问题,可以解除买卖合同吗? ......>>

问题五:合同可以盖财务章或发票章吗 不能在合同书上加盖财务章或发票章,必须加盖合同章或公司章

问题六:合同盖公章可以吧 有。公章可代替合同章,合同章不能代替公章。

问题七:购销合同上盖的是单位公章,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吗? 合同专用章有局限性,只对单位签订合同有效,而公章则对公司所有业务文件有效。

问题八:购销合同上盖业务部门的章有效吗 不可以的。合同都盖公章才有效力。其他的什么财务章、业务章都不行

问题九:合同所盖印章并非合同专用章,而是采购专用章、项目部专用章等,合同是否有效? 现实生活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签订合同的其中一方在公章处所盖的印章并非单位合同章或备案公章,而是部门公章(采购部门、项目部门)或者财务专用章、技术专用章等,一旦合同履行发生纠纷,这一方往往以合同未加盖单位公章为由,主张合同并未成立,拒绝承担合同责任。这种主张能够得到支持吗?

律师解析

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双方是否有缔约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达成一致,在合同书上加盖公章只是表达缔约意思的方式之一,并不是唯一方式。发生纠纷时,法院会根据双方磋商过程、参与缔约人员的权限、嗣后履行情况、发票开具情况等案情进行综合判定――双方是否存在并向对方表达过缔约的真实意思。实际上这种主张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为什么呢?

首先,公章加盖虽有瑕疵,但代表公司签字之人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即使其签字超出公司授权(合同相对方系善意),按照《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五十条之规定,其签字与公司盖章具有同等效力;

其次,公章加盖虽有瑕疵,但参与磋商、缔约之人系有权代理人;

第三,公章加盖虽有瑕疵,但参与磋商、缔约之人的行为构成《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

第四,公司公章管理混乱,除了备案公章外,事实上存在使用多枚公章的习惯;

最后,公司存在混用财务专用章、技术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各类专用章的惯例。

问题十:买卖合同盖的购部订单专用章是否有效 合同请使用合同专用章或者公章,这些章在工商、公安有备案。采购部只是公司的一个部门,该专用章是否真实存在,能不能代表公司都存在极大的风险,会影响合同成立及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