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时举证还有法律效率吗

理论上是没有效力的。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3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当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第47条第1款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世,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所谓证据失权,就是说当事人超出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是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的,人民法院不能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若干规定》,证据失权有几种例外:

1、当事人超出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

2、新证据。《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若干规定》第41条第1项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

只是在现实生活中,如果该证据是对定性至关重要的证据,法官进行训诫以后也还是会采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