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君主立宪
1871年4月颁布帝国宪法,是按普鲁士宪法基础而成的,加入了有关帝国的新内容,它明确规定德意志帝国是联邦制国家,由22个邦、3个自由市和2个直辖区组成。各邦把军事、外交、海关立法、银行立法、间接税、刑法等权力交给帝国政府,只保留教育、卫生和地方行政等权力,同时保留自己的君主政府和议会。帝国宪法规定普鲁士王国的国王就是德国的皇帝,集军政大权于一身,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能任免帝国各级官吏。普鲁士王国的首相是德国的宰相,由皇帝任免,向皇帝负责。
帝国的立法机构是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联邦议会由各邦君主任命代表而组成,主席由宰相担任,设58席,普鲁士占17席、巴伐利亚占6席、萨克森占4席、符腾堡占4席,只需14票便可否决议案,因此普鲁士在联邦议会有很大影响力。帝国议会议员通过选举产出生来,选民为帝国居民中年满25岁的成年男性公民,帝国议会没有固定议席,参选者得票超过半数便当选,不足者落空。帝国议会所通过的一切决议须得联邦议会同意后来能生效,以限制帝国议会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