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内容

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2、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第七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职责:

(一)制定本辖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制度、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年度重点监督执法工作。

(二)组织实施辖区内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及相关培训。对下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三)组织开展职业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

(四)组织协调、督办、查办辖区内职业卫生重大违法案件。

(五)负责辖区内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信息的汇总、分析、报告。

(六)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其他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