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如何体现反腐败法

“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在反腐败制度建设方面有什么重要修改和完善,对中国的反腐败会有怎样的促进作用?”这是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记者们提出的第一个问题。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表示,刑(九)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惩治腐败犯罪的法网,完善了有关制度,加大了对这类犯罪的惩处。

那么,刑(九)相关条款是怎样体现惩治腐败犯罪法网“严密”性的?接下来,将会为反腐败工作带来哪些影响?日前,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学者。

“数额+情节”

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在8月29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介绍,刑(九)进一步完善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将以前规定的单纯的“数额”标准,修改完善为“数额+情节”标准,更符合实际情况,能更好地做到罪刑相适应。

“对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修改,使其更具弹性,体现了立法的科学性。”9月6日,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秘书长彭新林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现行刑法过于突出数额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没有考虑实践中的一些具体情形,导致罪刑不相适应。

彭新林分析说,1997年刑法修改时确定的5000元起刑点,与我国自古以来“计赃定罪”的立法传统有关。但是在实践中,这一具体标准早已脱离实际,而且也会令公众产生“量刑不公”的质疑。比如,“为什么受贿500万元的与受贿2000万元的,判处的刑罚一样?”“为什么有的贪官受贿几百万元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有的受贿几千万元只是死缓?”

“在单纯数额标准之下,人们很容易忽略犯罪情节,如是否对国计民生产生恶劣影响,是否有索贿情节,是否抗拒、干扰调查,是否拒不认罪等。”在彭新林看来,“数额十情节”的弹性标准确立后,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也更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政策。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表示,“数额十情节”的定罪量刑标准充分体现了十八大以来对待腐败的“零容忍”态度,即无论贪污受贿数额多少,只要情节严重,就要受追究;在打击腐败和量刑时,可以避免一些争议和误解;非常重视腐败的后果和影响,能提高反腐败力度,也让腐败分子减少侥幸心理。

“‘数额+情节’标准,也符合国际反腐大趋势。”庄德水表示,国际上对腐败行为也不规定基本数额标准,而是综合考量结果。从现在反腐败发展趋势来看,一些利益输送、新的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可能具体金额少,但危害日益加大,对此应加以严惩。否则有的官员觉得自己没有拿到那么多钱,就不会受到惩处。

根据刑(九),起刑点在个案中可能会高于5000元,对此该怎么看?“威慑作用不会减弱。”彭新林说,以往的5000元和现在是不同的,人们对社会危害性的衡量标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且,在“数额十情节”标准下,同样的贪污受贿数额,但是情节比较严重的,可能比以往处罚得更重。刑(九)对贪污受贿定罪的二元、弹性标准,更科学、更有威慑力。

“终身监禁”

让“巨贪”把牢底坐穿

刑(九)草案三审稿新增一大亮点,即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增加规定“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该内容被保留至表决稿并获通过。

“这不是一个新的刑种,它的对象只是针对贪污受贿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具体执行中的一个特殊措施。”臧铁伟在新闻发布会上强调说。

“这在我国刑法史上是一大突破,将载入史册。”刑(九)草案三审时,任茂东委员对“终身监禁”内容表示肯定。这一内容,源于部分常委会委员的建议。草案二审时,针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王其江委员建议增加终身监禁刑罚,赵白鸽委员建议对此进行专题讨论。

三审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以下简称“刑法室”)曾就在刑(九)中规定“终身监禁”等问题召开座谈会。最高检、公安部赞成死缓不得减刑的规定,认为对严重犯罪可以起到震慑作用。与此同时,刑法室也通过外交部致电我国驻美国、英国、加拿大、德国、日本、韩国、俄罗斯等11国使馆,了解这些国家终身监禁的立法和实施情况。调研发现,在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终身监禁就是最严厉的刑罚。该11国法律都规定有终身监禁或无期徒刑。

“‘终身监禁’就是‘不许他出来’,相当于死刑,但基于人性的尊重又没有剥夺其生命。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相信威慑力会很大。”西安交通大学廉政研究所副所长李景平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

李景平分析说,司法实践中,一些贪官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但是过不了多久就可以通过减刑、假释得以重返社会,“这是老百姓对反腐效果不满意的根本原因之一,也让一些贪官有了‘越狱’的侥幸心理。”

“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也有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让受贿数额不等的人的刑期产生差别。”李景平说。

“刑法中明确写入‘终身监禁’,这在建国以来还是第一次。”庄德水告诉记者,规定“不得减刑、假释”,是终身监禁落到实处的双保险,一方面可以加大对腐败分子的威慑作用,另一方面可以减少我国死刑的负面压力,更好地开展国际追逃。

彭新林认为,“终身监禁”体现了严厉惩处腐败的方针,高压反腐会成为常态。同时也体现慎用死刑精神,发挥了死刑替代措施的作用,对潜在的腐败犯罪分子有遏制威慑作用,“想到没有出来的希望了,心理震慑会很大。”

严惩行贿

让“围猎”者“赔了夫人又折兵”

深圳商人徐某等通过向国家工作人员陈某行贿30万元、向对水务局相关官员有影响力的市民张某行贿70万元等手段,接近、拉拢水务局相关官员,违规向该市一水库倾倒残渣余土。后法院依据刑法修正案(七),认定陈某、张某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并追究刑事责任。但对徐某的行贿行为,法院仅认定其向陈某行贿30万元构成行贿罪,而对其向张某行贿70万元的行为则未定罪量刑。

这是发生在2009年的一则案例。在今年11月1日刑(九)施行后,类似徐某行贿张某这种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等特定关系人行贿的行为,也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庄德水表示,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是近年来滋生的腐败现象,一些行贿中介“围猎”官员无效的时候,会转而向官员身边的人,如亲属或司机、秘书等工作人员进行利益输送,如高薪聘请、重金送礼、合作经营等,以“曲线”行贿的方式达到目的。“刑(九)的这一条款相当于切断了行贿渠道,压缩了行贿犯罪的空间,对行贿人将给予沉重打击。”

记者看到,刑(九)对行贿犯罪增加了财产刑,在每一档量刑中新增“并处罚金”。“这是让行贿人‘赔了夫人又折兵’的一项惩处。”庄德水认为,很多行贿人是为了不正当利益和需求才行贿,现在让他经济上受损、无利可图,相当于切中要害。

李景平也表示,很多行贿人行贿目的是获取更高收益,如果给予单纯的自由刑,其财产没有损失,从经济学的角度讲不利于遏制寻租行为发生。而有了财产刑以后,通过计算成本和收益,会遏制一部分人的行贿行为。

此外,刑(九)还严格了行贿犯罪从宽处罚的条件。依据现行刑法第390条,行贿人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九)则规定,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受访专家一致认为,对行贿人加大惩处力度,是从源头上打击腐败,从而防止腐败发生的有效手段。那么,对行贿人“免除处罚”门槛的提高,是否会给司法实践带来挑战?

“这对司法机关办案会有一定的压力,这就要求我们采取更有效的策略来获取犯罪证据。”庄德水表示,一方面加大对犯罪官员的惩处,另一方面加大对行贿犯罪空间的压缩,“两头掐,才能真正减少腐败增量。”

“程序上的要求,应该服从于司法的实质正义。”庄德水表示,换个角度看,刑(九)的这一修改,也是倒逼侦查机关、司法机关提高反腐败查案能力,不依赖口供,更多依靠书证、物证等客观证据。

“受贿犯罪具有特殊性,特别是一对一的受贿犯罪人不供述的时候,行贿人如果不指控,会给侦查带来挑战。”彭新林分析说,但是刑(九)的修改也并不是说行贿人指控了受贿人就没有回报,还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有重大立功等表现时还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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