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异物商家拒绝赔偿1000

消费者主张食品中有异物有权要求并得到商家1000元或以上赔偿。问题中所述情况在司法裁判中基本以原告在食物中吃出异物不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范畴,原告主张1000元的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诉求得不到法院支持。该法修订后,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都可包含“异物”不可在食品中出现的情况,属于应受法律补充性和惩罚性规定的保护范围,所以食品异物商家不能拒绝赔偿10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 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 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 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 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中华人民***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