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主体际关系
“主体间性”最初由胡塞尔提出,并逐渐成为后现代的重要哲学范畴。应用于法学理论的话,主体际关系指法律关系中各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主体际首先是一个哲学概念,它是一种“对话的逻辑”是一种沟通的理性。这一种平等主体间的平等的、双向的、互动的商谈性的人类交往活动。
反映在法学上有古老的契约制度、“意识自治”原则,诉讼法中的“当事人主义”原则,行政法的听证制度、环境法的保护对象以及宪政制度等等。
可以看出,近代西方法律思想和自由平等的市民社会孕育了主体际思维,它体现了近代西方法律思想人本主义的伦理学的脉络。
主体际的法学思维自14世纪萌芽至20世纪60年代确立,经历了长达五个世纪。这一时期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彻底战胜了封建经济,理性哲学战胜了经院哲学;与此相适应的是代表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法学战胜了封建专制法学,完成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当时盛行的自由、平等等法哲学观念,孕育了“主体际”理念,自然法理论是其形成和发展的法哲学基础,集中表现在自然法的理性主义原则和理想主义的法学价值观对意思自治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