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协助法院执行所有规定

人民法院可提请公安机关协助对潜逃或下落不明的被司法拘留人采取查控措施。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发送的协助查控函(注明2名法院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拘留决定书、协助查控被执行人名单等法律文书后,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被查控对象预警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所提请的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