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指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事实因素而导致物权变动,不经登记或交付即可直接生效。

非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与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区别如下: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尤其是通过双方法律行为合同而引发的物权变动,在社会生活中最为普遍也最富争议,民法将其作为重点规范对象。

2、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相对较少发生纠纷,在民法中的地位相对而言不太重要,民法没有将其作为重点规范对象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比如基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法律行为,导致物权变动。如房屋买卖。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指下面情况: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即拿着法院判决等,不办理过户登记,也承认判决书上写的权利人就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即父亲死亡,儿子继承,儿子不去办理变更登记,也承认儿子对该不动产享有物权。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农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该房子不登记,也承认他的物权效力。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