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公司法的案例~求律师意见

背景讲的很清楚,但问题问得不清楚,主要是王先生的目标是什么?我假定当时王先生80%的股权被强制转让了(变更了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现在王先生一想夺回股权,二想追回这几年的公司收益。这两个问题是相关的。

现分析如下:

股东可以同时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也可以不担任,法律没有强制要求。本案中其他股东以王先生辞去管理职位为由强制将王先生的股权转让掉,是违法的,应当认定该章程修正案无效。

如果取得王先生股权的人是恶意的(即知道王先生本人没有同意),则王先生可以要求法院判决章程修正案无效,股权返还,同时要求返还过去几年自该等股权而分配的收益。

如果当初取得王先生股权的人当初是善意的(即不知王先生本人不同意),而且公司已出具出资证明书,并变更了工商登记,那么参照动产善意取得的原理,王先生不能夺回股权,只能要求当时做出无效章程修正案的股东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