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行为规范,什么该硬什么该软
说“该硬处不够硬”,是指某些教师中存在的不正之风,事实上已逾越了师德范畴,而涉及法律层面,在发达国家,这些都会用法律条文来加以规范和制约,如美国明尼苏达州《教师资格委员会章程》规定,教师不得以歧视性态度教授专门知识,不得在非法律允许范围内公布学生或同事隐私,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向学生、家长、同事牟取私利,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造谣、中伤学生、学校或同事;加拿大卑诗省《教师联合会关于师生间关系的规范》,则明确指出,公布学生隐私、与学生发展不正当关系,以及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学生及其家庭的回报,都是违法行为,必须依法受到惩治。而这些在中国同样应属于法律、法规约束范畴的问题,在“读本”和“建议”中,却被大而化之的道德说教,和缺乏“杀伤力”的“示范建议”所替代。
人们当然希望,每一个教师都是道德楷模,都是比常人高尚得多的人,但现实是教师也是普通人,如果对诸如收受钱物、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等行为缺乏“硬约束”,而仅以道德之类“软说教”来试图挽回,相信不少教师就会理直气壮地用 “反正我又没犯法”、“不收白不收”的逻辑来自我安慰,净化教师风气的努力,怕也因此难收实效。
说“该软处不够软”,是指诸如袜子怎么穿,裤子怎么选,用怎样的香水,选怎样的发型,诸如此类的事项,在发达国家是不会列上相关章程、规范的,因为穿衣戴帽,各人所好,用不用香水,留什么发型,更是每个人的自由,法律既管不着,章程、规范也就无从越俎代庖。尽管国情不同,但在中国也曾有过不修边幅的大学名教授,如王国维、鲁迅、沈有鼎、曾朝抡等,这固然不是什么好习惯,却似不适合通过官方教育局“规范”、“建议”,而应一方面好言相劝,另一方面由学生自主抉择——北大和西南联大不就有学生带着香精去听不修边幅却学富五车老先生讲课的例子么?官方“规范”管到穿衣戴帽,是否接下来要制作“教授服”、“教师装”,让老师“统一规范着装”,类似古代孔庙的祭酒,或当代的工商、税务执法人员?
其实在发达国家和不少发展中国家,诸如教师行为守则、师生关系规范等章程,都是由教师资格委员会、教师联合会等行业性组织来制订,并通过行业纪律和自律来约束、规范教师行为,而教育局等官方机构,则将更多精力放在教育资源、学校建设、咨询服务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