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大神懂的?急急急!!消费者法律想咨询一下

这里面的关键点其实还是你是否有足够证据证明他交付你的商品是假货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有关“七天无理由退货”中“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规定

从你们之间的法律行为来看,你们所达成的约定是他交付正品商品给你,而你则在收到正品商品后不得要求退换货。首先这个约定是合乎法理的,也排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七天无理由退货”条款的适用

那么在这个法律行为中,你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他保证交付给你的商品是正品;而你则要保证在收到正品后不能要求退货

关键就在于你是否能拿出证据证明他交付你的商品是假货,只要有证据证明他交付给你的商品是假货,那么在这个法律行为中,因为他先违反了约定中的义务,所以你完全有理由对此进行抗辩,要求对方退货或者实际履行交付正品商品的义务

2.《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相类似的法律条款还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等等,不一一列举。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也就是说只要能证明他交付的商品是假货,不符合正品的质量标准,他就具有退换货物的法律义务

4.《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甚至基于他这种情形,你可以认定他具有故意诱导、欺诈行为,故意告知你虚假情形,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你做出了虚假的意思表示。对于在这种受欺诈情形下的法律行为是可以撤销的。

你也可以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内容吓唬吓唬他:”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