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一般分类是?

法的一般分类是指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可适用的法的分类,它们主要有下列几种类型:

(一)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这是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为标准对法进行的分类。

(二)实体法和程序法

这是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对法的分类。

(三)根本法和普通法

这是根据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为标准而对法的分类。

(四)一般法和特别法

这是按照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一般法和特别法这一法的分类是相对而言的,具有相对性。

(五)国内法和国际法

这是以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而作的分类。

部门法的划分原则

1.客观原则。划分部门法不是主观任意进行的,它有相对稳定的客观依据,这就是社会关系。

2.目的原则。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现行法律。

3.平衡原则。划分部门法应当注意各种部门法不宜太宽,也不宜太细。在它们之间要保持相对平衡。

4.发展原则。法律部门划分固然要以现行法律、法规为条件,但是法律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而不断发展的,法律部门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可能不断出现新的法律、法规,因而法律部门也可能不断发展。我们在划分时,不能只限于目前的法律、法规多少,还应当考虑到法律、法规的今后发展,即考虑到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度的法律、法规。

5.主次原则,有时,一个法律、法规可以被划归不同的法律部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考虑这一法律、法规的主导因素进行划分和归类。

而在CNKI的分类检索中,法学类被分为法史、法理及国际法,宪法、行政法及地方法制,民法和商法学,刑法、诉讼法学及司法制度等几大块。包括土地法、农业经济管理法、劳动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在内的几个部门法都被分到宪法、行政法和地方法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