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按月对冲还贷
住房公积金按月对冲还贷是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偿还贷款的过程中,使用借款人及配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来冲抵部分或全部月还款额的业务。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抵偿,其每月实际归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一种还款方式。按月对冲还贷业务有足额对冲和差额对冲两种方式。
住房公积金按月对冲的办理程序如下:
1、按月对冲还贷申请。新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在申请贷款的同时申请办理按月对冲还贷业务,已经办理了贷款的借款人可在每月1日至10日至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按月对冲还贷,同时领取住房公积金按月对冲还贷申请审批表一份;
2、按月对冲还贷受理。委托人持必备资料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含管理部)办事大厅贷款受理柜台进行受理;
3、按月对冲还贷审批。住房公积金中心对按月对冲还贷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批;
4、按月对冲还贷协议签订。审批通过后,当场与借款人签订《按月对冲还贷委托协议》;
5、按月对冲还贷实施。住房公积金中心于次月从委托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提取符合规定的还款额存入其还款帐户中。如所提取的还款额不足偿还每月应还款额,不足部分由委托人补足;
6、按月对冲还贷终止。住房公积金中心每月对已办理了按月对冲还贷业务的贷款进行跟踪,对发现不符合按月对冲还贷条件的贷款,将终止按月对冲还贷。
综上所述,借款人应及时掌握每月还贷情况及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是否充足,不足时应提前将补充资金存入银行还款帐户,确保每月按时足额还款。委托人提前终止或自行终止“按月对冲还贷委托协议”的,借款人应继续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及担保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