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辩论阶段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一、出庭准备
(一)确定辩护论点的角度
确定辩护论点的角度,也就是从哪些方面为被告人进行辩护,辩护论点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
从认定事实方面
1.起诉的事实根据是否全部相符,或者这些事实根据的性质根本不构成犯罪。比如“正当防卫”“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及一般违法作为犯罪行为起诉的,应作无罪辩护。
2.起诉的事实在主要情节的认定上有重大出入,作从轻、减轻罪责的辩护,比如把从犯作主犯起诉的。
3.起诉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向法院提出补充侦查的意见。
4.从定性方面进行辩护,犯罪行为的性质直接关系到刑事刑罚适用、起诉的事实清楚,定性有误的。辩护律师要从犯罪构成理论及各罪的特征入手划清罪与非罪彼罪的界限,从定性方面提出辩护意见。
从适用刑罚方面进行辩护
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应从刑罚的适用方面提出的意见,主要是:
一、法定内的从轻、减轻和免刑的情节方面。
从轻处罚,就是在法定刑范围内适用较轻的刑种和免刑的刑期,减轻处罚,就是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处罚。免除刑罚,就是对被告作出有罪宣告,而免除其刑罚处罚。法定的从轻、减轻和免除刑罚的情节,规定在《刑法》“总则”里,其内容是相互交叉重叠的。
1、既是从轻,又是减轻的情节指: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的;被教唆的人没有犯教唆之罪的教唆犯。
2、既是减轻的情节,又是免除的情节是指:但在外国领域内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责刑事责任,但在国外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起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被胁迫、有诱骗参加犯罪的。
3、既是从轻、又是减轻或者免除的情节是指: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预备犯,***同犯罪中的人犯,犯罪以后自首的。对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存的法定从轻、减免情节的,一定要明确提出。
二、不属于法定从重情节方面。
不是***同犯罪活动的主犯的;不属累犯的;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走私、投机倒把罪的;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实行刑讯逼供,而以肉刑致人伤残的;被奸淫幼女女已满14岁的,不属轮奸的;非法拘禁他人,不带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三、酌情从轻情节方面。
酌情从轻情节不是法定的,而是在司法实践中提炼出来的,主要是指:犯罪动机不恶劣的;犯罪手段不特别残忍的;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不严重的(未实行了的未遂);犯罪的对象特殊的;犯罪人一贯表现较好的,认真担白交待的。
四、是否适用于数罪方面。
五、法律条款方面的运用。
对起诉书中指明了条款,但引用了不当的。
六、从诉讼程序方面提出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发现公安、检察人员在侦查、起诉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对案件的正确判处有影响而必须在法庭上提出时,也可以提出。
七、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方面。
比如扣押物品不办理手续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不合理的;没有非法所得的;涉及到其他人财产的。
(二)确定辩护意见应注意的问题
属于下列案件,承办律师必须提交律师事务所主任或刑事组负责人组织律师集体讨论研究。
1、需做无罪辩护,改变犯罪性质或否定起诉书中主要犯罪事实的案件。
2、案件重大复杂或争议大,比较典型的案件。
3、在本地区,本系统影响较大的案件。
4、涉外案件。
5、承办律师要求集体讨论的其他疑难案件。
对于***同犯罪,被告人请了多处的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在确定辩护意见时,也要适时地集中进行研究,防止各种辩护人之间发生大的意见分歧。
(三)拟写辩护词
拟写辩护词是辩律师出庭准备阶段中的最后一项工作。
拟写辩护词对于辩护律师来说,其工作的重要性相当于检察院的起诉书和法院的判决书,必须认真制作,形成书面的材料。
辩护词的概念
辩护词是辩护人在参与刑事诉讼的活动中,按照法律程序,为履行其职责,向法院发表的为维护补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演说词。各案有各案的特点,各有各人的风格,辩护词的结构和内容也不可能千篇一律。但基本内容应是致的,一般分为序言、理由和结论三个部分。
第一、序言部分
序言部分也就是开头部分,亦称为引言部分。这部分要求措词简炼、明确,防止公式化,不同的案件,应有不同的序言。序言的内容要求注明出庭的根据和与公诉人的主要公歧。
第二、事实和理由部分
事实和理由部分是辩护词的该心部分,要根据确定的辩护意见,进行全面、系统的策划。具体的要求是:
1、辩护词理由部分的阐述,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应当实事求是,对于被告人不利的事实和证据,不是无根据的否认;对于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的认定,有根有据。
2、提出辩护的理由,要符合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正当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辩护护词理由部分的叙述,要论点突出,论据充分,层次分明,符合逻辑。
辩护词的语言要使用,准确、简洁,论证有说服力。
第三、结论部分
结论部分也称结尾部分,是律师对整个辩护工作意见的总结。要求辩护律师对自己的辩护观点进行归纳总结,并对法庭如何判决提出具体要求。比如,对于不构成犯罪的,请求无罪释放;对于符合免除刑事责任的,请求免除刑事责任;对于应该减轻处罚的,请求减轻处罚;对于可以从轻处罚的,提出从轻处罚。但一般不要提出具体的刑期。
辩护词草拟以后,辩护律师还应围绕辩护意见,列出具体的发问提纲。
二、出庭辩护
出庭辩护是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关键性阶段。辩护律师以前的准备工作做的好坏,要在出庭辩护阶段受到考验。故辩护律师必须认真严肃地做好出庭辩护工作。
(一)庭审准备阶段的律师工作
庭审准备阶段,主要是法庭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所做的准备工作。包括宣布法庭组成人员,核实当事人、证人、鉴定人以及被告人,交待各项应有的诉讼权利,不对案件进行具体审理。律师要此阶段的工作主要是:
1.看法庭的组织人员是否合在乎法律规定。如果不合法处,应向法庭提出。
2.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的,看法庭是否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监护人到庭。如未通知,辩护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请法庭通知。
3.看有利于被告人的关键证据人是否到庭。如未到法庭,则以此证人未到庭,对被告人的正确裁判有直接影响为由,要求法院廷期审理。
4.符合申请回避条件的,辩护律师要建议被告人提出申请回避。
(二)法庭调查阶段的律师工作
法庭调查阶段是法庭审理最重要的阶段,合议庭要通过在法庭上审问被告人,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情节,从事实方面为正确判决奠定基础。
一. 辩护律师应集中精力,注意庭审调查阶段的各方面活动,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 听审判长、陪审员、公诉人的发问,对被告人的事实是否查清。
2. 听被告人的供述中对本人有利的事实是否讲明。
3.听公诉人发问的重点,了解公诉的内容。
4.听受害人的叙述、证定人的结讼有无矛盾,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是否证实。
二.针对以上听到的不清楚的问题,适时地进行发问。
1.向被告人发问。
针对法庭未供述明确的,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要通过向被告人发问,让被告人有意识地供述清楚。对于起诉书认定的事实与供述有矛盾的,要通过发问,把有利于被告人的矛盾和分歧暴露出来。
2.向证人发问。
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证人,要通过发问,使证人详细地证实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对于不利于被告人的证人发问,应注意审查证据的来源,证明他所证明的事实是听别人传说还是亲眼所见。如几次证言有矛盾,应让其做出解释。
3.向鉴定人发问。
对于不确切、不全面、不科学的鉴定结论,律师应当通过发问,让鉴定人说明根据和理由。对于鉴定人不能做出正确解释的,要提请法庭注意此鉴定结论的不可靠性,申请重新鉴定。
4.在对当当庭出示的物证、宣读未到庭证人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察笔录、作为证据的文书进行质证的基础上,请求法院宣读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宣读在调查访问时形成的材料。律师提供的证据,要作为定案的依据,也必须当庭进行质证。
5.充实、修改辩护词。通过法庭调查,对被告人有利和无利的因素都会显示出来,辩护律师原拟的意见会出现矛盾和出入,辩护律师要根据法庭调查过程中,证实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变化,充实、修改辩护词,使辩护意见更加符合法庭调查证实的事实,更有针对性。
(三)法庭辩论阶段的律师工作
法庭辩论阶段是在法庭调查工作结束后,控诉人与辩护人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针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向法庭发表自己的总结性意见。辩护人要想使法庭采纳自己的意见,达到辩护的目的,就必须通过法庭辩论。因此法庭辩论阶段是辩护律师辩的最重要阶段。在此阶段律师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轮辩护发言
1、认真听取公诉词。
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不能先发言,在公诉人不愿先言的情况下,也要坚持让公诉人首先发表公诉词。公诉词是公诉人对本案件总的看法,辩护律师应认真听取,了解公诉词的主要内容,与起诉书进行对照,注意控告事实有否变动,公诉词的某些观点有否错误,及时修改辩护词。
2、发表辩护词。
辩护律师要使自己的意见被法庭接受,发表辩护词时,口语要清晰,声音要宏亮,快慢要突出,必要的地方可以重述。但应避免不必要的啰嗦,以让合议庭的人员听清为准。
3、正确地进行辩护。
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以后,一般情况下,公诉人为了支持起诉,要对辩护意见进行反驳,这样就必然要引起第一论发言后的互相辩论过程。
第二轮辩护发言
1、正确处理第一轮辩护发言和以后辩护的关系。辩护人第一轮以后的发言,要针对已提出的观点进行辩论,不要随意更改辩护意见,使合议庭不好掌握辩护观点。
2、要抓住案件的实质性分歧进行辩论,不要在枝节问题上纠缠
3、要敢于依法辩护。对于有争议的案件,律师一定不要因外界 能原因而动摇,要据理依法辩护,向法庭明确表示不同意见,要求法庭予以重视。
4、辩论发言要有法律依据,不要不顾事实,不依法律无理狡辩。
5、辩护律师发言要客观,但不能片面强调客观原因。
6、律师的辩护发言,要文明礼貌,既要坚持原则,又要使对方可以接受,不允许使用尖酸刻薄的语言,对公诉人进行冷嘲热讽,也不许用教训人的口气,挖苦对方,更不许意气用事。否则,就算违背了辩护原则,失去了确定辩护制度的意义。
(四)法庭宣判阶段的律师工作
在宣判时,辩护律师的主要工作是:
1、倾听法院判决的内容,了解被告人、公诉人当庭对判决的意见。
2、发判决书后,会见被告人,征求被告人对判决书的意见。判决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有重大出入或定罪量刑不当,被告人不服要求上诉,律师要接受委托,继续充任二审辩护律师;如被告人坚持不上诉,律师不可以勉强,可做为工作中的意见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反映。
三、庭后总结归档
结案后承办律师要及时写出小结,总结办理此案的经验、教训,提出今后的改进意见,并及时立案归档。卷宗材料排列顺序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行、形成文书时间的目的自然顺序进行排列。刑事辩护卷要求一案一卷,一律师用线绳装订。卷面为十六开纸,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控卷大小折叠整齐;小于卷面的材料,要加贴衬纸,卷内要剔除材料上的金属物,以便宜保管、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