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葡萄牙人居澳门的正式“法律依据”是哪个条约?

1887年3月,清朝政府的海关总税务司赫德(英国人)与葡萄牙政府狼狈勾结,派员与

葡国签订了《中葡北京条约》,条约规定:“由中国坚准葡国永驻管理澳门以及属澳之

地与葡国治理他处无异”,并强调以10年为期限,“期满须于六个月之前先行知照,酌

量更改,如彼此未曾先期声明更改,则税课仍照前章完纳”。(国力一弱,势必割地、

赔款、签不平等条约。)1928年4月28日,《中葡北京条约》第4次期满,当时的中华民

国政府外交部于同年7月6日照会葡萄牙方面,声明终止《中葡北京条约》,并于1928年

12月9日与葡萄牙另外签订了《中葡友好通商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