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诉前调解规定
人民法院诉前调解规定如下:
1、家事纠纷;
2、劳动争议纠纷;
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4、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5、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
6、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7、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8、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9、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10、数额较小的民间借贷、买卖、借用纠纷;
11、物业、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12、水、电、气供用合同纠纷;
13、其他适宜。
调解协议法律效力如下:
1、符合申请司法确认条件的,可依据法律及最高法院关于特邀调解的规定,立案后依法审查确认;
2、申请出具调解书的,立案后依法审查并制作调解书;
3、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债务人不适当履行的,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4、即时履行完毕或有其他情形的,当事人不申请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的,填写《调解情况登记表》备案。
综上所述,诉前调解的规定有: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而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继续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调解达成协议的应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制作调解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