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9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对于没有写还款日期的欠条是否是20年有效
没有写还款日期的借条不是20年时效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六条 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