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义务教育的法律保障有哪些

200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为我国的义务教育提供了法律上的种种保障,首先,《义务教育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对象性,为我国的教育对象包括特殊群体的义务教育都提供了各方面的法律保障,除了对经济发达地区设立招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和班级,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等予以法律保障之外,还对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儿童、少年,以及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予以法律规定;同时,《义务教育法》对改善教师待遇和促进教师发展也作出了规定。

其次,《义务教育法》注重教育的公平性和均衡性,为公平教育和均衡教育提供了保障。新《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六条对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是为每个公民终身发展打基础的教育,因此义务教育的公平、公正是社会公平、公正以及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

再次,《义务教育法》更具保障性和执行性,为义务教育提供了更好的操作性保障。第一,《义务教育法》中通过法律的形式强调义务教育的国家保障性。 第二,政府责任明确,建立和完善了新的经费保障机制,使义务教育的发展形成了新的局面。《义务教育法》第四十四条提出:“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同分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使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这为确保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到位提供了强有力的机制性保证。《义务教育法》的颁布,为进一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为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全面提升义务教育的质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